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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4号
为确保我省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现就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按照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实行由分支机构按月预交增值税、总机构按季度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办法。
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新增分支机构及现有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
不再另行公告,比照本公告执行。
二、云南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