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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发〔2014 〕14 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云南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 〕24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光伏产业是我省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产业,也是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光伏产业发展,提高光伏能源在全省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能源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加快推广,稳妥推进地面光伏发电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不断提升我省光伏产业综合竞争优势。

(二)发展目标。在光伏产业的上、中、下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产业体系,培育出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科技研发能力、综合竞争力国内领先的装备制造企业。到2015年,多晶硅产能达到1. 2万吨,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1000兆瓦,太阳能光伏及配套装备实现销售收入300亿元,太阳能光热装备实现销售收入50 亿元。

利用石漠化土地等未利用土地,发展地面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兼顾发展规模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丽江市中部和东部、大理州东部、楚雄州北部、红河州、文山州等区域利用石漠化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太阳能并网光伏发电。重点鼓励在永仁、宾川、弥渡、元谋、华坪、祥云、丽江、南涧、保山、大姚、洱源和姚安等12个太阳能资源最佳利用地区建设地面并网发电项目。到2015年,太阳能并网发电装机达到30万千瓦;到2017年,太阳能并网发电装机达到50万千瓦。

三、稳步推进光伏应用

(一)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偏远地区采用户用光伏系统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城市景观以及通信基站、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二)有序推进地面光伏电站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在落实市场消纳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各种类型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照多能互补方式建设。优先备案与养殖业、种植业等农业综合利用结合的光伏电站项目。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三)支持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建材型、构建型项目建设。在新建建筑屋面或外立面建设光伏系统项目,要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实现建筑与光伏系统的良好结合。

(四)充分利用资源优势,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支持我省具有资源优势的高效太阳能电池锗晶片产业发展;支持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关键技术研发,培育 3—5个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培育1个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一)优化提升光伏产能。光伏制造项目以提升和改造现有生产技术为主。选择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自主研发能力的优势企业,集中于省内规划园区发展。我省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 千克;硅锭项目平均综合能耗低于7千瓦/ 千克,硅棒项目平均综合能耗低于45千瓦/ 千克。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

(二)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加强政策引导和推动,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加快关停淘汰落后光伏产能。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发展,培育形成5—6户综合能耗低、物料消耗少、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多晶硅制造企业和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品牌优势的光伏电池制造企业。引导多晶硅产能向水电资源富集区聚集,鼓励多晶硅制造企业与先进化工企业合作或重组,降低综合电耗、提高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三)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通过实施新能源集成应用工程,支持高效率晶硅电池及新型薄膜电池、电子级多晶硅、四氯化硅闭环循环装置、光伏水泵、光伏照明等研发和产业化。提高光伏逆变器、跟踪系统、功率预测、集中监控以及智能电网等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光伏发电的系统集成技术能力。支持企业开发硅材料生产新工艺和光伏新产品、新技术,支持研发机构与企业合作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研发和试验平台。积极统筹省级已有专项资金,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对新型高端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扶持。

(四)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以桥头堡建设为契机,积极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云南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校加强国际合作,开展光伏产业前沿、共性技术联合研发。鼓励有条件的省内光伏企业与国外研究机构、产业集群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有关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重点培养创新能力强的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

五、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根据光伏产业发展需要,编制实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我省发展需要,编制有关规划及实施方案。加强与全国规划、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加强光伏发电规划和年度实施指导。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二)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突出云南特色,积极参与建立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有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适合不同气候区及建筑类型的建筑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中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支持云南师范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等研发机构建设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负责省内辐射西南地区乃至东南亚、南亚的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开展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

(三)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各级政府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太阳能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六、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二)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各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有关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七、完善政策支持

(一)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开放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

(二)加大财税优惠政策力度。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和附加。在太阳能电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林木及税收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作为重点工程对待。2013年10 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利用《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加快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意见》(国发〔2011 〕11 号)中关于云南省作为全国电价改革试点省份的政策,争取对光伏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采取电厂直供或电价补贴政策。

(三)积极拓展项目融资渠道。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有订单、信誉好、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积极满足新增融资需求,放宽贷款周期,不抽贷、不压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光伏并网发电企业以上网电费收费权、待发放补贴作为其还款来源进行质押,先行给予贷款支持。

(四)完善土地政策支持和建设管理。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布局在石漠化、干旱少雨、植被稀疏且不适宜农(林)开发的地段(阳坡)或区域实施,严禁在海拔2500米以下坝区耕地(园地)布局实施,坝区外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对地面光伏项目生产区( 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等)生产用地、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和生活区(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 永久性设施用地,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并有偿使用。光伏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用地,依法按照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可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但不得妨碍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运行。

八、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和跨州市的光伏电站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以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直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能职责加大对我省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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