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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4—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关系国家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成效与形势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总体保持平稳,保障了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为促进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加快发展,我省桥头堡建设深入推进、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全省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成效显著。积极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基本建立了省、州市、县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三大工作体系。实施了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州市、县、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条件不断改善。创新动物防疫模式和防疫技术,“集中免疫、分片包干、整村推进” 的动物防疫模式、 “三苗同步、两点注射、一次完成” 的防疫技术(简称“321” 防疫新技术)全国领先。在其他省(区、市)疫病高发多发的情况下,我省连续8年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连续6年未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畜禽疫病死亡率明显下降。2013年全省动物防疫减少疫病损失及增加养殖户收入达8.71亿元。
(二)动物疫病防控任务更为艰巨。我省与世界公认的动物疫情重灾区接壤和毗邻,加之候鸟迁徙、集聚、停留和栖息,已成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控的重点区域,动物疫情防控形势出现三大趋势。一是南亚、东南亚等地区禽流感疫情较为严重,近年来先后暴发了H5N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人感染禽流感病例持续增加,对我省构成的威胁难以低估。二是全省发生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较高,从近年来病原学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看,禽流感、蓝耳病和口蹄疫呈现病原分布较广、病原变异快、病症非典型、多病原混合感染等特点,全省畜禽养殖农户散养比重大,畜禽及其产品跨区域频繁调运,动物疫病防控压力逐年加大。三是人畜共患病出现上升势头,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仍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对全省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动物疫病防治面临新挑战。一方面,人口增长、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公众对布鲁氏菌、奶牛结核、猪链球菌感染人、猪流感 (甲型H1N1) 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畜产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件越来越关注。
另一方面,农民增收、产业发展对畜牧业进一步扩大生猪等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正在从有效控制向逐步净化消灭过渡,兽医工作正向以动物、人类与自然和谐发展为主的现代兽医阶段过渡。在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疫病疫情制约更加突出的形势下,迫切需要我省健全动物防疫工作机构,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积极发展山地牧业的重大部署,把动物疫病防治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以促进动物疫病
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牧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三大策略”,突出“五大任务”,增强“六大能力”,全面加强“三带一区”建设,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专栏1 “三带一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工作机制。
——立足省情,科学防治。结合我省畜牧业发展特点,准确把握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着力开展科学防治。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我省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种类,分病种、分畜禽、分区域、分阶段实行分类指导、差别化防治。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确定全省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各级责权,突出重点区域、环节、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提升能力,强化保障。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着力构建防控长效机制。
(三)防治目标。到 2020年,全省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 16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标准,家禽、生猪、牛、羊发病率分别控制在 6%、5%、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重点防范境外流行、尚未传入我省的13种动物疫病,有效降低传入和扩散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动物疫病防治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政策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健,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三、总体策略
统筹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山地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具有云南特色的边境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实施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健康养殖促进、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三大策略。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依法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
(二)健康养殖促进策略。按照国家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 (群)、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和无疫区建设。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散养比例,有序规范活畜禽跨区域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严格病死动物及污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强化边境动物防疫安全意识,深化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交流,重点防范境外流行、尚未传入我省的重点动物疫病,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健全边境地区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边境联检部门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完善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境外预检、境外注册登记、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能力建设。
四、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化管理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动物卫生状况,综合评估经济影响、公共卫生影响、疫病传播能力以及防疫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各方面因素,确定优先防治病种并适时调整。除已纳入本规划的病种外,对当地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其他疫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和其他畜禽流行病,根据疫病流行与所造成的危害程度,适时列入省级优先防治范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可增加行政区域内本规划外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病种,并将特种经济动物和宠物等动物疫病纳入防治范围。
专栏2 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二)区域化管理
——畜牧产业优势区。对宣威等74个县、市、区,加强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对会泽等40个县、市、区,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肉牛疫病防治。对东川等17个县、区,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等山羊疫病防治。对宜良等36个县、市、区,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禽病防治,优先实施种鸡场疫病净化。对嵩明等34个县、市、区,加强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等奶牛疫病防治。在畜牧产业优势区,建设一批生物安全隔离区和无疫区。
专栏3 动物疫病重点防治区域
——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以巍山等18个县、市、区为重点,加强血吸虫病防治。以呈贡等27个县、市、区为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防治。以嵩明等35个县、市、区为重点,加强奶牛结核病防治。在全省范围内加强狂犬病防治。以香格里拉等3个县为重点,加强包虫病防治。
专栏4 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域
——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区。以25个边境县、市为重点,加强境外疫情防堵,强化境内免疫带建设,建立有效防疫屏障,防范口蹄疫、禽流感及境内未发生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深化跨境动物疫病防控合作,建立跨境动物疫病防控联络机制,建设完善跨境动物疫病监测站,开展境外免疫带延伸建设、技术培训、信息交流、突发动物疫情国际救援等工作。
——跨省动物疫病联防联控协作区。以省际间27个县、市、区为重点,加强行政区域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化相邻省(区)动物疫病防控联防联控协作,建立联防联控应急响应、信息通报、技术合作等工作机制,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
五、重点任务
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严密开展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为免疫效果评价、疫情预警、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动物卫生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疫情发生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专栏5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考核标准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动物防疫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采取牲畜定期检测、移动控制、重点流行区域强制免疫、强制扑杀等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无害化处理措施和风险评估,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采取全面免疫、扑杀病犬等政策。对血吸虫病,重点控制牛羊等牲畜传染源,实施农业综合治理。
专栏6 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考核标准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继续实施马鼻疽无疫认证监测,加大监测范围和监测数量,确保马鼻疽发生一例消灭一例。加快推进马传染性贫血消灭行动,对高风险区域和原疫区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实行全检。严格实施阳性动物扑杀措施,完善补贴政策。严格跨省、跨区域移动马属动物的检疫监管,建立申报检疫制度。到2020年,全省消灭马传染性贫血。
专栏7 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防治考核标准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执行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
专栏8 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防治考核标准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深化跨境动物疫病国际交流合作与联防联控。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制度、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流通监管措施,做好牛海绵状脑病、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省际边界地区、候鸟栖息地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能力。
六、能力建设
(一) 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建立以省、州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 11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19个国家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为主体,乡镇(街道)、村(社区)、养殖场(户)、屠宰场、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监测点为基础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流行病学调查网络。加强省、州市、县三级兽医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仪器设备,增加监测项目和内容,提高生物安全级别。到2020年,建成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畜牧兽医科学院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2个,省兽医生物制品研究中心、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疫情监测站等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49个。充实各级兽医实验室专业技术力量,提高疫病检测诊断能力。加强全省动物疫情测报站管理,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加强外来动物疫病、宠物疫病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
(二)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以乡镇 (街道) 为单位,村(社区)为基础,以防疫突击队、小分队为主体,逐村逐户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的整村推进模式。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监管,落实好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全面推行“321”防疫技术。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省、州市、县、乡、村五级冷链体系建设,强化疫苗物流冷链使用管理。完善和落实村级防疫员工作补贴政策和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意外伤害保险等措施。建立健全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补偿政策。开展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测和使用效果评价,切实加强兽医生物制品质量监管。
(三)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快推进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2500个产地检疫报检点、49个公(铁)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公条件,装备执法车辆和调查取证、检疫、快速检测和消毒等设施设备。建设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和动物隔离检疫场,强化无害化处理监管,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建设完善省、州市、县三级动物标识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从动物饲养到屠宰环节的全程监管和可追溯管理。推行官方兽医巡查制度,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小区)、交易市场、屠宰场等场所的全程动态监管,提高动物卫生监督监管水平。
(四)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省、州市、县三级政府要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信、移动检查站、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等疫情处置设施设备,落实应急物资存储场所。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和销毁的动物产品以及有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五)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建设省动物疫病防治信息中心、16个州市信息管理平台、129个县市区信息服务平台和覆盖所有乡镇(街道)的数据采集终端。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动物卫生监管、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能力建设,强化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推进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动物疫病防治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
(六)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经营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地方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实施规划,并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按年度对动物疫病防治绩效进行评估,保证动物疫病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部门职责。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加强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加强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建设。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鼓励和支持畜牧兽医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动物疫病防治、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大经费投入。省、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加强经费使用管理,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兽医行政执法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积极争取中央加大对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工作的经费支出。
(四)完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时修订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明确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完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和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制定和实施动物疫病控制、净化和消灭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应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防疫工作补助、应急处置扑杀补助、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反应或反应死亡补助等方面政策。
(五)加强队伍建设。按照 “精简、统一、效能” 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公益性质和动物卫生机构的执法性质。切实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健全各类兽医机构,加强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军队兽医卫生机构在国家动物防疫工作中的作用。
(六)加强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兽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防疫部门和企业的科技优势,加强各类动物疫病防治资源的集成融合,积极开展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的科学研究。强化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兽医技术研发和平台建设,鼓励发明创新和技术进步,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重点解决制约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支持新疫苗和兽医药品研发平台建设,推进诊疗检测技术和试剂标准化。加大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人才的培养力度。
(七)营造良好环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云南省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 的宣传报道,对规划内容、意义、措施、政策进行重点宣传,提高各地各部门对动物疫病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从业人员防疫意识,宣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先进典型,开创政府、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工作者多方重视、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