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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6号
《云南省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2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1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省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平台建设发展水平,深化产学研用合作,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 〕8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认定国家高新区是指2012年7月后经国务院批准认定的国家高新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平台建设补助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补助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新认定国家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平台建设经费补助,支持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承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合作,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创新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技术平台,实施技术转移,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
第七条 新认定国家高新区需申请平台建设经费补助的,应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国家高新区认定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平台建设工作计划;
(四)平台建设工作目标;
(五)平台建设经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六)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审定补助经费并监管经费使用。通过审定的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经费使用应当符合《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科财发〔2008 〕78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 〕306 号)等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 年4月12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新认定国家高新区平台建设补助经费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