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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及运行经费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 月11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快本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 2013〕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通过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及绩效考核奖励经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项补助是事后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新建孵化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经认定给予资金补助(1万平方米补助100万元,超过1万平方米的部分,每1000平方米补助10万元),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按其3年内在孵企业缴纳税收的相应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增投资补助时间从2013年起,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申请表》(见附件1 ),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式五份):
(一)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证明、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新增投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场地证明(房产证);
(六)承诺书(新增孵化场地用途);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省科学厅定期组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被考核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表》(见附件2 ),同时提供以下附件材料(一式五份):
(一)法人代表证明、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ISO证书复印件;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情况报告;
(三) 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主要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六)职工名单;
(七)入孵企业管理制度;
(八)企业入孵协议;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负责受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审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建设投资补助经费。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审定后,给予科技创业和企业培育成效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应奖励经费。
第九条 获得补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与省科技厅签订《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补助经费用途。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财发〔2008〕78 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资补助经费申请表(略)
2.云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