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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2号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3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月23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本省工商注册登记、拥有省级以上认定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的开发补助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以上认定重点新产品为: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及按《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云科奖发〔2011〕10号)组织认定的重点新产品。
第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补助的相关工作。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实行后补助, 用于加大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五条 获准后补助的单位,应当与省科技厅签订补助经费使用协议,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并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未按协议要求使用经费的,收回补助资金。
第六条 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后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通过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且未获得省级科技经费支持的新产品,根据其创新程度,按每个产品5—10万元给予研发补助。补助对象及经费经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当年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
(二)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重点新产品在认定3年有效期内,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最高年份的60%给予企业专项补助,每个产品专项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国家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产品不再予以补助。
以上研发补助和专项补助可同时享受。
第七条 专项补助由企业在重点新产品有效期到期后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上报省科技厅,经省科技厅组织审查核实和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纳入次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
第八条 专项补助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及附件;
(二)国家或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三)重点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证明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含新产品销售相关材料);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重点新产品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略)
2.新产品国内销售明细表(略)
3.企业增值税入库情况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