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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引领、深化体制改革、健全保障制度、突出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培育繁荣市场、强化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努力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数达21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例显著提升,提供就业岗位20万个以上。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投融资保障体系、人才培养体系、标准评价体系、管理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实施政府供养或特困人员救助。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保障等政策,建立与城乡居民消费指数联动的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老年人基本保障水平。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二)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将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低层,多期开发的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由县级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三)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加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建设。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日间照料、康复护理、文体教育、心理辅导、精神慰藉、辅具配置、紧急援助、法律帮助等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家政、物业等企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依托规模较大的信息技术公司、家政(便民)信息服务平台、家政服务公司、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服务平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中心),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社会组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政府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重点为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整合、利用好闲置的公共资源,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
(五)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统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坚持区域布局、科学安排,继续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中心敬老院,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落实好农村敬老院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在确保农村敬老院“有人管理、有钱运转”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全省集中供养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家大院、农村医疗服务等设施,建设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老所、老年活动中心(站)、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接纳周边村寨散居老年人,更好地为农村老年人服务,夯实农村养老基础。鼓励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资源,收益供养老使用。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政策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六)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大力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规模化、连锁化、便捷型养老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式、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财政有关专项支持范围并给予重点关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当地给予的运营补贴和国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2015-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省补助50%,每年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补助资金3000万元,省民政厅筹集、调整资金 2000万元),其余50%由州、市、县、区承担。
(七)努力推进医养结合。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按照就近就便原则,鼓励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探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与老年人家庭的契约服务路子,开展诊疗、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八)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我省区位、气候、环境、民族文化、旅游及生物资源等优势,围绕国际、国内高端养老服务需求,开发打造一批特色养老服务机构;围绕景区建设,开发一批公寓式康体休闲养老机构;围绕发展区域经济,建设一批特色鲜明、辐射面广的养老服务基地;围绕老年人衣、食、住、行、医及文化娱乐等需要,开发老年用品和服务。引进一批有实力的企业(财团),充分利用生物医药资源,研发老年健康保健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积极参加、自主举办老年产品会展、组织推介服务等活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九)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和机构。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联盟、商会、科研、慈善、法律援助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登记或备案等方式,为其获得捐赠、开展有偿服务、解决各类纠纷等提供法律保障和便利条件。加大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鼓励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十)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保障从业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专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等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各州、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把养老护理人员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企业就业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民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积极推进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服务管理。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选址时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新建养老床位的工作目标和年度任务,按照床位标准和建设规模确定养老机构用地规模,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和保障。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范畴的,可以划拨方式办理;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村)兴办的养老服务建设用地,优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按照农村公益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租赁、协议出让、招标出让等方式办理。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
(二)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力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资金、工作人员薪酬和日常工作经费;制定建设、运营补贴和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对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的,给予建设补助,州、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完善对特困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尽快组织补贴试点及推广工作。
(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按照规定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和家庭服务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费、安装费,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照不高于所在地居民用户主终端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洪费、无害化净化池工程材料费、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放污染物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准达标后免收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凡省内登记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以及普通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
(四)投融资政策。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投入资本金、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支持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各地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针对不同类型的养老机构投融资需求,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对利用自有房产、土地开办养老服务的机构,可通过房产、土地抵押等贷款合理融资;探索利用租用土地和房产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租金贷款等产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和社会组织资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对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规定给予贷款贴息。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各级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建立健全推进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形势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任务要求,整体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二)推进改革,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要坚持改革创新。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利用我省环境气候优势、旅游资源优势、生物医药优势,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创新发展养老产业;将现代信息技术和平台运用于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强化监管,规范服务。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规定,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制度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升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检查,严格责任。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抓好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各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要制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实施规划。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老龄办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云南省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