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1〕2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由以下资金构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省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的实行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突出重点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照程序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当年项目的支持重点和范围,组织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部门组织节能降耗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煤层气(瓦斯)发电和绿色照明等节能技改项目;
(二)节能技术、产品研发、推广应用以及产业化示范项目;
(三)建筑、交通、商业、农业等领域节能示范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
(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示范项目,分布式能源等区域能源梯级利用示范项目,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项目;
(五)节能规划、咨询、诊断、测试、评估、融资、在线监测、网络维护等服务体系能力建设项目;
(六)节能产品补贴;
(七)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经费;
(八)节能监察、监测、宣传培训工作所需补助经费;
(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耗工作所需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采取奖励和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安排。
节能奖励项目。对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节电量在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3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节能补助项目。对节能量在2000吨标准煤以下(或节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节能技改项目,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产业化建设等节能示范项目,以及节能能力建设等项目,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第七条 由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已经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纳入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在当年第3季度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下发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通知。
第九条 项目申报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项目的主要投资主体,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三)项目实施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四)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具备有关手续;
(五)项目于上一年度已建成投产,项目已开工建设且在当年可建成投产或者完成主体装置建设;
(六)节能技改项目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申报的节能量应当通过节能技改直接产生,并且能够核定;
(七)节能示范项目要符合技术先进适用、节能效果显著、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较好等要求。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四)需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供有关批复文件;
(五)节能奖励项目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能源利用情况报告和项目节能量测算报告;
(六)可证明项目效果和真实性的有关资料,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七)省直部门报送的项目应当提交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八)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共同组织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申报工作。
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查,提出本级审查意见,分类汇总后上报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本级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汇总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省直部门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
具备条件时,开展备选项目网上申报。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及专家对上报的项目及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拟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和资金数额等资金安排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州、市、滇中新区申报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达项目单位,省直部门申报的项目资金通过部门下达项目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规定将项目资金及时、全额下达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节能奖励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审核,由第三方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有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五条 已经建成投产并通过节能量审核的节能奖励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核定的节能量,当年一次性下达奖励资金;正在建设的节能奖励项目,按照预计节能量当年预拨付60%资金,待项目竣工投产具备节能量审核条件后,按照第三方机构据实核定的节能量清算奖励资金。
节能补助项目当年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竣工投产后,节能奖励项目应当进行节能量现场审核, 节能补助项目应当进行竣工专项验收。
当年支持的节能项目,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提出节能量现场审核或者竣工专项验收申请。逾期未通过审核或者竣工专项验收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大项目申报审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重复上报等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州、市、滇中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本行政区域(托管区)内的节能补助项目开展竣工专项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省直部门申报的节能补助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竣工专项验收。
节能奖励项目的竣工专项验收报告可以用节能量审核报告代替。
第二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审核费用由省财政部门从当年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被审核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对出具审核报告失实的第三方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对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专项资金等弄虚作假情形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收回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不再受理其专项资金申报申请,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定期开展的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办发〔2008〕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