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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4〕14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随着中缅天然气管道建成通气,我省开始逐步推广利用天然气,利用领域和规模将不断拓展,稳定供气已成为关系我省经济、民生发展的重大问题。为保障全省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19号)精神,结合国家天然气有关政策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3〕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云政发〔2013〕192 号)要求,现就建立我省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保障民生用气为着力点,按照“规划先行、供需衔接、分配有序、监管到位、责任落实、价格理顺”的思路与原则,努力做到天然气供需总量基本平衡,切实保障我省天然气长期稳定供应。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全省特别是中缅天然气管道干支线未覆盖地区天然气支线管道和城市燃气管网、门站、储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地尽快通气用气,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确保实现全省用气目标。

(二)保障民生用气。重点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用气、公共服务设施用气(包括机场、火车站、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以及公交车、出租车用气等民生用气需求,特别是要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供应。

(三)建立有序用气机制。坚持规划先行、量入为出、全省平衡、供需协商、以民生为首要供气保障领域,统筹规划和安排民生与非民生的用气量,合理确定各区域天然气供应顺序和供应方案,加强需求侧管理,规范用气秩序。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以中缅管道天然气为主要气源,依托中缅管道与中贵、西气东输广南支干线等管道的联通,引入更多管道气源;充分利用已进入昭通的“川气”;积极引进液化天然气(LNG)气源,加快省内煤制气、焦炉煤气制LNG气源建设;加快省内煤层气地面抽采利用步伐;加快省内天然气、尤其是页岩气等非常规气源资源勘探开发,形成多元化供气格局。做好天然气与其他能源的统筹平衡,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利用各种清洁能源,多渠道、多途径推进煤炭替代,根据资源和价格情况有序推进“煤改气”工程。

(二)做好供需总量平衡工作

按照长供有规划、增供按计划、供需签合同的原则,做好天然气供需总量平衡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天然气上、中、下游企业之间的沟通与衔接,组织企业做好气量需求预测,督促供用气双方签订合同,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年度用气计划安排。加强需求侧管理,优化用气结构,根据气源情况合理安排用气增量,适度发展可中断供气用户,合理安排供气顺序,确保居民、公用设施及重点用户的供气安全。天然气销售企业要落实年度管道天然气、LNG供应计划,履行季(月)调峰及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调峰供气义务。执行应急处置“压非保民”(压非民生用气、保民生用气)等措施,保证民生用气供应的调度执行到位。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当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需求侧管理措施和应急调度方案,落实天然气购销合同中约定的日、小时调峰供气义务,按照满足区域日、小时调峰和应急需要,建立天然气储备设施,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地平均3天需求量的应急储备能力。

(三)加快储气设施建设

各地要加强储气调峰设施和LNG等接收、存储设施建设,并实现与天然气支线、城市管网互联互通,有效提高应急储气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运行〔2014〕903号),研究制定鼓励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加快在建储气项目施工进度。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加大对储气设施投资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储气设施建设。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收益。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供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也可委托其他企业代储。将增供气量与储气设施规模相挂钩,天然气销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有储气设施的地区增加供气。到2015年,昆明、曲靖、玉溪等重点城市天然气应急调峰和储气设施达到1亿立方米;到2020年,建成中缅天然气管道配套滇中14.29亿立方米地下储气库。

(四)建立预测预警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建立健全天然气监测和预测、预警机制,加强形势预测分析,及时掌握天然气供需状况,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天然气供应风险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处置。有关部门要督促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和供气、用气合同,做好合同备案管理,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合同和保障民生用气情况的监督管理。天然气销售、供应有关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信息报送制度、重点城市高峰时段日报制度,及时准确将市场用户、用气结构、供需情况等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五)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地、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组织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应急调度、应急调控机制,在供气紧张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确定保、压、限、停气顺序,做好应急管理,稳定天然气供应。门站以上的天然气管道事故,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29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突发事故,减少事故对民生用气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天然气领域改革工作

按照国家油气体制改革要求,适时推进我省天然气、页岩气等资源勘探开发,逐步理顺全省天然气管网建设运营体制,增强全省天然气调配平衡能力。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并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天然气定价和调价机制,合理确定管输费和天然气分类终端销售价。加快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柴油的比价关系。2015年底前,已通管道天然气的地方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研究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鼓励用气峰谷差大的地方率先实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19号文件与贯彻落实云政发〔2013〕191号、云政发〔2013〕192号等文件结合起来,在加快我省天然气推广利用步伐的同时,把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保障民生用气供应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省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组织制定并实施天然气利用发展规划,做好天然气年度供需平衡和日常运行协调监管工作,及时协调天然气供需矛盾,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抓紧细化有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有关工作,确保建立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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