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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4〕5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内需、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全省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内容。为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努力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尽快建立和完善健康服务体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云南特色和优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基础,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以开放合作、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改善环境为保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及知名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发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服务,着力增加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走出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健康服务业发展之路。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协调发展。把提升全民健康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基本和非基本健康服务协调发展,城乡和区域健康服务业均衡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布局、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服务业领域,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构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创新机制,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发展新兴业态。加强与国内外健康服务机构的开放合作,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营造环境,融合发展。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性,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化运作环境。加快医疗服务和养生养老、体育健身、休闲旅游、信息服务以及药械研发等产业融合,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达到2000亿元以上。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体系,逐步满足全省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较为完善,健康服务业产业链不断延伸,多元健康服务全面发展,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成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优化医疗服务资源配置,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形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元办医格局。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昆明市作为国家社会办医联系点工作。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到2020年,全省医疗机构床位总数达24.6万张,每千人医疗机构床位数达5.15张。(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组建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服务联合体,发展专业性医疗管理集团。建成以云南省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和云南泛亚国际心血管病医院为代表的一批高水平、规模化新型医院。实现立足云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医疗和技术、人才交流区域中心的目标。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在境外资本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工作方面取得突破。(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推动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加强培训考核,科学开展护理职称评定,提高临床护理人员的工资报酬。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创新方式,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35张。力争实现85%以上的养老机构与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骨干,二级以上医院为支撑的医养结合机制。鼓励城市二级医院转型,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支持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与合作。(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提供养老服务设施。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和中医保健等服务的能力,鼓励医疗机构将护理服务延伸到居民家庭。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照料服务,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研究推出老年养护新险种,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牵头单位:云南保监局;参加单位:省民政厅)

(三)丰富产品,积极发展健康保险

在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规模化的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发重大疾病保险、特定疾病商业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健康保险产品,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积极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以及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和医护人员职业综合保险等多种形式医疗执业保险,鼓励医疗机构投保医疗场所公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等。探索城镇职工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高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牵头单位:云南保监局;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

发挥医疗保险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参保人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商业保险介入医疗服务市场,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医疗费用的控制。(牵头单位:云南保监局;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规范发展,提升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能力

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预防保健的特色优势,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到2020年,除少数边远、民族地区以外,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设有中医科和中药房,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有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或中医馆;9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7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充分利用与东南亚、南亚毗邻的地缘优势和相近的用药习惯,鼓励和扶持中医药(民族医药)机构到境外开办中医医院、连锁诊所,积极推进中医药产业和养生保健服务产业的国际化发展。

推动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制定社会化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条件、服务规范。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和普及,推广科学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及产品,鼓励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咨询和调理服务。发挥中医“治未病”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发展中医调养饮食、养生保健、慢性病预防,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五)发挥优势,推动健康服务多样化发展

发展健康体检和咨询服务。创新制定适应健康体检需求的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健康体检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鼓励国内外管理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投资建设专业健康体检机构。引入社会资本规范发展健康体检连锁经营机构。加快发展心理健康服务,培育专业化、规范化的心理咨询、辅导机构。推进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改革,探索面向居民家庭的签约服务。大力开展健康咨询和疾病预防,强化预防为主的观念。(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培育发展康体养生旅游业。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突出发展特色,形成规模聚集,构建滇中康体养生旅游核心、滇西北文化养生旅游带、滇西温泉养生旅游带、滇西南生态养生旅游带的康体养生旅游发展布局。重点打造温泉养生、生态养生、文化养生、康体运动、康体医疗和康体养老的康体养生旅游品牌。引进国际国内高端医疗企业、养老企业和专业运动企业,支持康体养生旅游企业升级发展。推动综合旅游集团转型发展,引导关联行业企业跨界发展。到2020年,实现接待康体养生旅游游客占全省旅游接待游客总量的50%,康体养生旅游总收入占全省旅游总收入的60%。(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体育局、卫生计生委)

发展全民体育健身。深入推进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到2020年,实现9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公共体育场馆,80%以上的乡镇、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倡导全民每天健身1小时。开展体质测试咨询服务。打造国际通行兼具民族特色的康体运动产品,将昆明、丽江、普洱、富宁和会泽等地打造成为中国云南高原体育训练基地。完善各级各类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各类协会、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培育一批中小型康体运动企业。大力发展体育健身市场,积极开发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市场,加快发展体育用品业,引导体育健身消费。积极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省体育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六)积极培育,推动健康服务支撑产业发展

支持自主知识产权药品、保健用品等有关健康产品的研发、制造和应用,促进药学研究、临床实验等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依托云南省干细胞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及有关医疗机构,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基因筛查、干细胞临床研究等前沿医疗技术研究,培育新兴服务业态。支持到期专利通用名化学药仿制、疫苗、血液制品、植介入生物医用材料、治疗性抗体等研发和产品转化。大力发展医疗器械产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医疗器械骨干企业入滇发展,加快推进我省辅助器具、特色医疗器械、康复装备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等自主研发制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大力发展云南白药系列、三七系列、灯盏花系列等特色中药、植物药、民族药,以及植物提取物、天然健康产品系列等50个销售超亿元的优势药品、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加大对名药名方二次开发、天然健康品和新型保健品研发和应用,推进一批大型医药企业集团参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发展,推广“种植基地+加工工厂+休闲地+名药名方+专业医师”的新型服务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鼓励药学研究、临床实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把云南打造成为中国西部重要的生物医药外包服务基地。(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搭建平台,创新发展健康信息服务

制定信息数据标准,加强医院、医疗保障等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和网络设施,实现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面向基层、偏远和欠发达地区,开展远程诊疗、远程指导和远程教育等服务。大力发展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研制、推广数字化健康设备与信息系统,不断提升自动化、智能化健康信息服务水平。(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通信管理局)

积极发展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加快推进居民健康卡的建设和应用,实现健康服务过程中的身份识别、费用结算、预约服务、信息查询等环节“一卡通”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和健康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和“非禁即准”的原则,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领域,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一律向外地资本开放。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与同行业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积极支持社会资本、境外资本依法依规进入医院、诊断检验、养老产业、健康保险服务、中医药保健、体检咨询、医疗服务外包等领域。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的发展,将其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健康服务业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照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重点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养老等健康服务业有关设施。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医疗机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的健康服务业项目用地,应依法按照出让方式办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融资引导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优质健康服务企业到“新三板”挂牌交易。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民营金融机构对健康服务领域创新型新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支持健康服务业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引导设立由金融机构和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建立健康服务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鼓励基金向健康服务领域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投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健康保险产品,加强“银保”互动,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参加单位: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云南银监局)

(四)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加大对健康服务业的投入,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采购的类别和数量。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按照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按照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云南保监局)

(五)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杠杆作用,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方面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六)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鼓励社会资本在健康服务业领域举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依托有条件的医学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康服务业人才培养基地。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吸引更多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进入健康服务业,鼓励和引导高层次人才服务基层,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推进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执业范围从医疗机构扩展到养老机构、健康体检、健康管理服务机构。探索非公立健康服务机构人才培养、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健康服务机构同等待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七)建立完善有关保障体系

适时制定促进全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提高健康服务业标准化水平。在新兴健康服务业域,鼓励龙头企业、地方和行业协会参与制定服务标准。在暂不能实行标准化的健康服务行业,广泛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等制度。(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质监局;参加单位: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健全社会保险互认、区域内转移接续统一的政策制度。推动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异地持卡结算。加快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融合进程。(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加快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健全有关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统计监测工作。(牵头单位:省统计局)

完善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监督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牵头单位:省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卫生计生委)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深入宣传健康知识。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内容广告和有关信息发布行为,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积极营造良好的健康消费氛围。(牵头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各地、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健康服务业作为转型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快培育发展。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对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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