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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步伐,提升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现就支持玉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玉溪高新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战略定位。玉溪高新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鲜明、规模适度、配套完善的要求,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二)发展目标。力争到2020年,玉溪高新区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营业总收入3500 亿元,工业总产值3000亿元。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大幅提升,成为中国西部地区重要的高新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基地。

(三)特色产业。立足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的政策优势,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聚集和发展。重点培育卷烟及配套产业、生物制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产业、现代食品加工产业等4大特色产业。鼓励和支持玉溪高新区内企业申报国家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等产业发展专项,促进区内生物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及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聚集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招商合作局,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支持政策 

(四)支持玉溪市按照行政区域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估,规划评估达到要求的,组织开展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对各类用地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时给予玉溪高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玉溪高新区内建设项目需使用林地指标的,由玉溪高新区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并报玉溪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年度林地定额时,对玉溪高新区予以倾斜和支持。(省林业厅会同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玉溪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使用政府资金的,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省级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体制机制 

(七)从2013年起,玉溪高新区内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积极申报项目资金扶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省财政将对园区内企业给予重点倾斜。(省财政厅会同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在执行现行省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前提下,2013—2017年,玉溪高新区超2012年基数上交省财政部分返还60%,返还政策通过省与各地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返还资金由玉溪市统筹用于推动产业发展和开发区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鼓励玉溪高新区充分利用现有投融资渠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重点用于土地前期开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技术创新基金(资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和科技担保机构,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省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建立人才引进无障碍快捷机制,有关部门对玉溪高新区引进高端特需人才予以支持,鼓励引进外籍高端人才。对引进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编办、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支持玉溪高新区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入股。鼓励以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股、融资的知识产权应当由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金融办、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吸引各类研发机构落户玉溪高新区,鼓励企业设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和提升创新平台水平。省科技经费对玉溪高新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平台建设补助。对进入玉溪高新区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可以实行前3年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 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财政厅和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三)支持企业应用科技创新成果,对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并在玉溪高新区内成功转化的企业且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补助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省科技厅和玉溪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省财政厅、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十四)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优先予以匹配扶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五)协调中央编办和国家有关部委,在玉溪高新区条件成熟时设立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加强与沿海沿边口岸对接,争取构建电子监管通关平台,建立健全口岸区域协作机制。积极推行“产地检验、口岸出单”的出口通关模式和“口岸转检、属地检验”的进口通关模式,提高通关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省商务厅会同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六)支持玉溪高新区创新园区发展模式,采取政府与政府共建、政府与企业共建、企业与企业联建等方式,与东部发达地区政府、开发区、战略投资者共同建设产业园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国资委,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七)支持玉溪高新区按照“资源共享、平台共用、产业共建、利益共享”的原则和“一区多园、一园多点”的战略构架,紧抓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围绕云南桥头堡区位优势和滇中经济圈建设,积极探索面向东南亚、南亚 “走出去”发展战略,与国内、国外政府和投资主体共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培育高新技术支柱产业,发挥玉溪高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抢占东南亚、南亚和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制高点。(省商务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玉溪市人民政府、玉溪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十八)赋予玉溪高新区相应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和有关市级行政管理权限。科学合理设置玉溪高新区管理机构,进一步理顺园区管理机构与各级各部门的关系。玉溪高新区可以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编制,按照干管权限,决定内设机构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调配、任免和奖惩。

(十九)把玉溪高新区的发展业绩与当地政府实际工作业绩结合起来,并纳入考核内容。对支持玉溪高新区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各级政府和部门进行问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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