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1号
《云南省创新团队管理办法》 已经2013年8月30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优秀科技领军人才的带动作用,凝聚并稳定支持一批优秀的创新人才群体,大力提升各种科研创新平台和产业创新基地的创新水平,提高云南省自主创新能力和重点产业、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支持建设一批优秀省级创新团队,根据《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云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是指由团队成员在长期科学研究或产品开发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团队创新目标和较强稳定性的创新集体。创新团队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共同研究的科技问题,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三条 入选的创新团队进入培育期,以 “单位+研究方向或领域+省创新团队”命名,培育期为3年,期满后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团队授牌。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开发方向应属于我省优势特色学科领域并与重点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或属于我省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公益技术。创新团队主要从事对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应用基础研究,或开展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创新团队必须与企业有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合作,能为企业解决关键技术,进行产品开发等。
第六条 申报创新团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新团队的学术技术水平必须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二)创新团队的研究开发工作已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明显的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第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创新性思想,治学严谨,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在研究开发团队中有较强凝聚力;
(二)年龄一般为男55周岁(含)以下,女50周岁(含)以下;
(三)近五年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排名前三)或省部级一等(排名前二)、二等(排名第一)以上科技奖励,或主持国家科技重大专 项、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
(四)未在国家或省级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八条 创新团队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一般由10至20人组成,其中核心成员5人左右;
(二)具有较强稳定性,其专业结构应与创 新团队主要研究方向紧密相关;
(三)核心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不能在国家或省级其他创新团队中同时担任核心成员。
第九条 创新团队一般以业绩优秀并有人才梯队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学科等为依托,具备开展研发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有健全的运行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创新性研究工作。
第三章 遴 选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团队,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云南省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团队所在单位审核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明确匹配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后,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创新团队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和建议资助方案,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正式下达入选通知和经费预算批复,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新申报的创新团队与现有创新团队在学科、技术领域主要研究方向相近的,需单独提出书面申请,采取评审淘汰制的办法选取具备领先水平的团队为省创新团队。
第四章 认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入选的创新团队由带头人填写《云南省创新团队计划任务书》,明确创新团队建设的总体目标及分年度考核指标,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入选的创新团队每个团队资助经费100万元,分年度拨付;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经费。团队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团队成员素质提高、学术交流、开展创新性项目自主选题研究等,按照省科技厅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云南省科技领军人才、引进高端科技人才等作为带头人的团队,不再另行安排经费。
第十六条 培育期内各团队应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本团队目标任务、实施进度、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经费管理使用等相关内容,于签订任务书后3个月内提交省科技厅审查备案。团队所在单位应及时掌握其建设情况和工作动态,协助解决科研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十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退休或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带头人建议人选并报省科技厅审批。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应保持稳定,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因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培育期内创新团队带头人应于入选次年起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云南省创新团队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照每个团队《计划任务书》中签订的指标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期拨付当年资助经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新考核;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的,省科技厅将取消其省创新团队培育资格,并经审计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创新团队培育期满3个月内,团队带头人须提交《云南省创新团队认定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围绕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采取实地察看、会议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定。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专家评定的创新团队,经省科技厅审定,颁发《云南省创新团队认定证书》并授牌。对未通过认定的创新团队,取消资助,并经审计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通过认定并授牌的创新团队,按照“定期考核、滚动支持、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团队创新能力与水平、团队建设水平、社会贡献与学术影响、持续发展与服务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填写《云南省创新团队定期考核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采取实地察看、会议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填写《云南省创新团队定期考核意见表》,对每个创新团队作出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意见,并打分排序,省科技厅综合专家组意见,形成考核结果,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在厅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创新团队,特别是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对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引领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将给予滚动支持,资助经费30~50万元;并优先作为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和云南省科技进步奖(创新团队)的推荐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创新团队,给予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进行再次考核。再考核仍不合格的创新团队,将撤销其创新团队称号并收回授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原《云南省创新团队选拔培养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云科人发〔2008〕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