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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承接的职责
1.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2.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职责。
(三)下放的职责
1.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州、市级。
2. 新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下放州、市级。
3. 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除机密工程的审批保留省级外,其余下放州、市级。
二、主要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平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建设,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人民防空战备建设需要,提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人民防空防护规划。负责国家级、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及防护体系的审查、申报工作。
(三)组织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依法实施人民防空行政执法。
(四)组织编制城市战时防空袭方案。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的建议。指导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工作。
(五)参与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涉密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按照权限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管理工作。
(六)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承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组织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人民防空经费的管理。
(九)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设4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人事处)。
(一)综合处
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文秘、会务、信息、接待、保密、信访、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专业管理工作;承担人民防空经费有关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二)法规宣传处
承担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承担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程处
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参与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机密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工作;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资质的认定管理工作;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综合统计工作。
(四)指挥信息处
指导人民防空指挥设施建设;编制城市战时防空袭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划;制定省级机关战时编制体制方案和疏散方案;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定防护措施、应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人民防空袭演习、演练和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承担人民防空信息系统、信息数据库和通信警报、信息化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组网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通信警报、信息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五)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和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主任1名(正厅级)、副主任2名 (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含地面建筑和防空地下室)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总体工作。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参与新建和加固改造的中、小型机密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质量认可。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地面建筑与防空地下室整体建设的有效衔接。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