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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组建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方案)的通知》(云编〔2014〕16号),设立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为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副厅级。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将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的煤炭行业管理、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划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2.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3.将云南省能源局负责的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行业规划职责,划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二)取消的职责
1.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
2.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
3.煤矿矿长资格证颁发及有关培训、考核等工作。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煤炭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推进煤炭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煤炭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贯彻落实国家煤炭产业发展和煤炭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管理,组织指导煤炭生产及全省煤炭资源整合,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三)负责贯彻落实煤炭生产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负责全省煤炭行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和管理(项目核准、设计审批、竣工验收);负责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煤炭行业信息化工作。
(四)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办矿准入,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及煤炭行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煤矿有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安全生产人员的考核、发证管理工作,承办煤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进煤炭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
(六)负责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
(七)承担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机关设6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负责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政务信息、信访、会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并对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的管理进行监督;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煤炭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办煤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煤炭建设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年度计划;拟订有关改革方案,推进煤炭工业体制改革;组织编制审批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及瓦斯(煤层气)抽采利用规划,指导大型矿区总体规划,推进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指导建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负责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省级权限范围内煤炭新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审批、核准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三)行业管理处
负责起草有关煤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负责监测煤炭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全省煤炭行业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煤矿生产能力及通风能力登记、公告;负责煤炭行业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瓦斯等级鉴定,组织全省煤矿瓦斯抽采(放)利用项目、防突专项设计、瓦斯抽放设计的审查、审批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四)生产技改处
负责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工作;负责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要素核查和生产运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生产、技术改造,推进煤矿机械化工作;负责煤矿技术改造、改扩建项目核准,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负责煤炭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认证;指导煤炭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进煤炭行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五)安全监管处
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并监督全省煤矿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煤矿劳动定员核定;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工作;依法对煤矿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含煤矿矿长)以及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六)企事业管理处
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工作;负责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做好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综治维稳工作;指导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拟订的煤炭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煤炭体制改革建议,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能源局。省级煤炭发展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国家能源局审批。
(二)煤炭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统一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对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项目按照权限上报国家能源局核准。
(三)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申报煤炭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汇总省级煤炭财政性建设资金并提出安排建议,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四)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有关部门、行业领域和各州、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报告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一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参与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煤矿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工作。
(五)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有关科技发展工作,指导监督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认定,指导煤矿井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负责煤矿瓦斯抽采设计和防突设计的审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
(六)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煤矿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外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七)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