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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48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功能,理顺责权关系,提高监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将工商、质监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体制。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作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纳入限额管理,其中市辖区、各类园区工商、质监部门的管理体制可由州、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除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仍由省质监局直接管理外,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随机关整体移交同级政府管理。
(二)人员编制调整。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纳入同级行政编制总额和事业编制总量,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权限管理,具体编制数由省编办明确。实有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领导职数等,以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批准的在册数为准。
(三)预算管理体制调整。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的经费,按照2013年全年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费、离退休经费、住房公积金等经费支出数(剔除执法办案经费和成本性开支费用)核定下划基数,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四)资产调整。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的国有资产和债权随人员编制、经费等一并划转,以2013年12月31日的实有资产在册数为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债务调整。州、市、县、区工商、质监部门的债务,按照下划时点的债务明细,随同机构一并下划,下划后纳入同级政府性债务统计范围,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归口管理。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体制调整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省政府办公厅将加强统筹协调;省编办要加大指导力度;省工商局、质监局要做好省级以下工商、质监部门机构、人员、资产的清理统计、登记造册和移交工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做好经费、资产调整和人员移交、待遇落实等有关工作,确保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工作于2014年7月30日前平稳顺利完成。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服从改革大局,积极主动沟通衔接,相互支持配合,做好体制调整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好交流任职干部的工作安排问题,切实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
(三)严肃各项纪律。在体制调整期间,各地各部门要严明政治纪律,严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经和保密纪律。严禁超编进入、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禁止借机构调整之机,违反规定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