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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保障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组建。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综合协调、监督管理。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省招标采购局负责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条 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四条 入选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其他法定条件。

第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其他法定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依法提出回避申请;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并提交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七)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申请进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聘书》。

个人申请的,应当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注册,真实填报有关信息并提交申请。

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向行业主管部门填报《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2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第九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监督,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十条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省、州(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以下简称抽取终端)。

第十一条 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等硬件设备与网络运行环境;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专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评标专家抽取用房;

(四)具有规范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设立抽取终端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免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

(二)坚持以随机抽取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三)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及保密规定;

(四)对抽取终端进行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中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应当登录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抽取申请,经审核后在监督人员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抽取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未主动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提前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评标前发现评标专家名单泄露的;

(四)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要重新组织的;

(五)其他经批准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 参与抽取评标专家的人员不得泄露评标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标专家独立公正评标。

第十九条 经确认同意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不得委托他人代替评标。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当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请假。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参加评标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登录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进行更改的;

(三)未按照规定参加培训的;

(四)在聘期内,参加评标活动次数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一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

(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擅自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抽取终端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要求或者故意泄露被抽取评标专家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药品集中采购等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和使用依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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