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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 省政府联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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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日报

云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

省委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产业新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州(市)以上党委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常委会议,县(市、区)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 1 次常委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党委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

(二)州(市)以上政府每年至少召开 2 次常务会议,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常务会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每月至少召开 1 次专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每季度召开 1 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条 建立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一)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 1 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

(二)各级党校(行政院校)要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亲自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制度,党政领导干部要组织开展并参与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二)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安排部署1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要时段要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分析 1 次安全生产形势,查找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帐。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二)将亿元GDP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将年度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较大事故控制起数、重大及以上事故“零控制”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考核指标。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各级政府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

(一)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1 次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下一级党委、政府通报 1 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下一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较大事故多发、发生重大事故和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安全生产委员会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各级党委要明确 1 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所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三)县级以上政府每年要确定一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第十五条 建立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新闻发布制度,每半年召开 1 次新闻发布会,公开

发布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发布事故处置、调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督促同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选配优秀干部充实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开展公益性安全生产文化宣传,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六)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工作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四)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监管人员的岗位津贴。

(五)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工作,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组织查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选拔任用和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将安全生产作为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 1 年内不得提拔。

第二十一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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