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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办好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努力做到校园环境、设施设备、生均公用经费、教师素质、管理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学校之间差距明显缩小,力争实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全省城乡教育和谐发展。
二、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按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就近入学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为重点,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按县、市、区确定“永久性保留”、“过渡性保留”、“撤销”3类学校名单。在人口较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留守儿童较多地区,合理规划建设寄宿制学校,着力改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优先建设留守儿童教育基础设施、优先改善留守儿童营养状况、优先保障留守儿童交通需要。妥善解决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人员配置问题。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在县域内统一义务教育学校名称标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2014—2018年,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根据国家和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要求,按照“保基本补短板、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力争到2018年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基本达标,教室、课桌椅、图书、实验仪器、运动场地等教学设施和食堂、宿舍、床位、厕所、浴室等生活设施满足基本教学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州、市和县级政府要以校为单位制定工作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县镇超大班额现象基本消除,逐步做到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工程
(一)加强教师队伍能力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年度考核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置换在职教师培训”制度,严格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把师德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作为全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培养和塑造一批骨干教师和学校管理的“领军人物”,力争每个乡镇中心学校都有省级骨干教师。面向乡镇以下农村能承担多门学科教学任务的小学老师和“一专多能”的初中教师。到2015年,初中学科专业任课教师达到85%以上。将教师全员培训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和考核奖励等必备条件,列入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和校长考评指标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关心和改善教师待遇。改善教师资源初次配置,重点为老、少、边、穷地区培养和补充紧缺教师。对教学点的全科教师和“双语教师”在编制安排上给予政策倾斜。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晋升等方面实行倾斜。全面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实施城镇教师援助农村教育计划。因地制宜建立校长、教师定期交流轮岗制度,明确规定校长在同一学校的连任期限。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称,须有在履行中级职称资格期间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1年以上的任教经历。鼓励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逐步实行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的校长聘任制。(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从2014年起,实行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健全教师退出和补充机制。继续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进一步完善“国标、省考、县管、校用”管理体制,努力满足义务教育教师数量和质量需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生关爱工程
(一)建立帮扶机制。建立健全防止与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并逐步形成长效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留守学生关爱服务体系。做好孤儿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生活设施完善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省妇联、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坚持“两为主”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到2015年,将全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提高到85%以上。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切实做好“农转城”子女教育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行特教特办、重点扶持政策,加快提升特殊教育发展水平。配足配齐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全面落实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津贴等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支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提供随班就读和开展送教上门服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2014年要达到4000元,2016年要达到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标准高于每年6000元的地区不得下调。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开办随班就读、特殊班和送教上门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特殊需求,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对残疾学生提供交通费补助,纳入校车服务方案统筹解决。(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编办、教育厅,省残联,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切实保障进行专业训练及军人子女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要保障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从2014年起,除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外,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生。到2016年,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所招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5%以内。没有特长生招生方式的地区不再增设该方式。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切实做好驻地部队现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和烈士子女入学工作。对港澳台同胞子女、华侨子女要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云南省军区,省公安厅、外办、台办,各州、市人民政府)
五、实施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工程
(一)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 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深化课程改革,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努力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开展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改进评价方式方法,科学运用评价结果,严禁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中小学校教育质量水平和工作优劣。进一步完善初中教育评价制度改革方案。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定期对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开展督导评估,对实施不力的学校校长进行问责。(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二)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建立课程安排公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通报、家校联动等制度,及时纠正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行为。积极推进“小升初”招生制度改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学校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不得以任何名目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补习培训市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教育信息化,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数字化形式填补教育差距。推进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按照能用、可用、会用原则,加快建立教育信息化体系,逐步实现大多数中小学能开展多媒体教学,提升学生、教师和校长的信息素养。重点推进“宽带网络校校通”,加快推进“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为农村学校接入宽带网络,基本建成网络教学环境,让边远地区师生方便、快捷使用优质教育资源。发挥中心校作用,以县域为单位组织教学点运用数字资源开展教学,帮助村小学和教学点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四)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延伸学生“第二课堂”。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实践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努力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实践活动衔接的有效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科技厅、教育厅,团省委,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现代管理工程
(一)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岗位绩效工资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社区参与制等制度。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保措施,提高广大师生预防灾害、自我防护、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地震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按照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管理和服务机制。要强化学籍系统的综合应用,为控辍保学、经费监管、学生资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和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规范招生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每年招生前,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并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推进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让小学毕业生直接升入对口初中学校就读。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和重点班。把区域内学生就近入学比率和招收择校生的比率纳入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指标体系,切实缓解“择校热”。小学未按学校招生地段入学的学生,毕业时不准分配进入热点初中就读。按分配进入公办初中就读满3年的学生,毕业时才具有报考普通高中学校定向择优生的资格。实行将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制度改革,并随着优质教育资源总量增加而逐步提高比例。(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四)规范财务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义务教育学校要公布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
(五)规范收费行为。强化对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一教一辅”和“自愿购买”的原则,严禁进校推销和强制购买教辅材料。(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物价局、审计厅、监察厅、新闻出版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实行县域内学区管理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县域内义务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鼓励建立学校联盟,采取优质校带动薄弱校、城市校带动农村校、学区内学校一体化管理等多种形式,形成学校联盟、发展共同体等,促进区域内学校整体水平提高。实施“一校一品”,鼓励学校办出特色,避免同质化倾向。(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七)深化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高水平、特色化的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义务教育需求。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的政策。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地税局)
(八)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全面加强教师教风、学生学风、管理者服务作风三位一体校风建设,不断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大力推进校园绿化、美化、亮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机制
(一)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依法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完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做到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按照规定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新增教育经费应向农村学校和城区薄弱学校倾斜。合理安排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按照规划进行投入,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对边远民族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投入给予倾斜。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严禁举债建设义务教育学校和改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教育督导评估。建立省级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进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强化教育督导工作,加强过程指导,建立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公开问责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责任机制。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确保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目标按期实现。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三)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强化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把规划目标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具体学校,落实到年度工作任务和具体项目上,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