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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告
2014年第5号
《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已于2014年1月26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落实有关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云南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5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制度的组织实施。
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下列责任人之间应当签订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
(三)村(居)民委员会与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
第四条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由双方责任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1年。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中,除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外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制定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奖惩办法;
(二)确定分管领导,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
(三)组织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责任书的签订、考核;
(四)组织有关部门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应对措施,开展综合治理。
第六条 县级交通运输、海事(航务)管理机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安全责任制度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责任书期满,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奖惩按县级人民政府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原省交通厅、省经贸委2001年2月5日联发的《云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承包试行办法》(云交运安〔20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一)
2.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二)
3.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三)
附件1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
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负有日常管理责任。具体有:
(一)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水运安全工作负责人,组织水上安全检查;
(二)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和渡口签单发航员,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持渡口、客渡船、游览船的营运秩序,重点监控防止船舶超载、超范围营运);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措施,受理并核发自用船舶证书;
(四)负责督促辖区内乡镇船舶和渡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监督其合法经营,对不服从管理违章航行、渡运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根据水上安全管理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禁止搭乘违章船舶,严禁违章指挥船舶航行、渡运,遇渡运繁忙时(赶集、庙会、节假日等)派员到渡口维持秩序、严禁违章、超载渡运;
(六)开展渡运安全宣传教育及安全检查;
(七)乡镇船舶和渡口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八)特别约定责任事项。
二、 责任期内计分方式
(一)无沉船死亡、污染水域事故,记50分,发生一起扣10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口经营人落实安全责任制,记10分,未落实一项扣2分;
(三)辖区内乡镇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设施设备及防污染结构处于完好状态,渡口设施齐备,记10分,缺一项扣1分;
(四)辖区内无违章、超载、超范围航行、渡运,记10分,违章一项扣2分;
(五)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活动,记10分,缺一项扣1分;
(六)渡运繁忙时(赶集、庙会、节假日等)分管领导亲自到渡口维持秩序,记10分,缺一次扣1分;
(七)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领导管理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六份。签字双方各一份,州(市)和县(市、区)交通、海事(航务)部门各一份。
________ 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________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
责任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二)
村(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 村(居)民委员会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具体有:
(一)负责组织船员、渡工、村(居)民学习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将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纳入乡规民约;
(二)每月至少组织船员、渡工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进行一次“四查”(查安全措施、查遵章守纪、查设备完好、查服务态度)安全日活动,确保船、人、证符合要求,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三)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进行日常管理,维持渡口、客渡船、游览船营运秩序,防止船舶超载、超范围营运;
(四)遇渡运繁忙时(赶集、庙会、节假日等)派员到渡口维持秩序,严禁违章、超载渡运;
(五)乡镇船舶和渡口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协助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特别约定责任事项。
二、 责任期内计分方式
(一)责任期内,辖区内无沉船死亡、污染水域事故,记50分,发生一起扣10分;
(二)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尽职尽责开展工作,记10分,缺一项扣2分;
(三)辖区内乡镇船舶证、照手续齐全,设施设备及防污染结构处于完好状态,渡口设施齐备,记10分,缺一项扣1分;
(四)经常组织船员、渡工、村民学习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及上级相关精神,制定加强管理的办法和乡规民约,记10分,未开展一项扣1分;
(五)渡运繁忙时(赶集、庙会、节假日等)分管领导亲自到渡口维持秩序,制止违章、超载等冒险航行,记10分,缺一次扣1分;
(六)每月至少组织船员、渡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开展一次“四查”(查安全措施、查遵章守纪、查设备完好、查服务态度)安全日活动,记10分,缺一次扣1分;
(七)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当,造成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管理责任。
三、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签字双方各一份,县(市、区)人民政府、县级交通和海事(航务)部门各一份。
__________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
责任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 村(居)民委员会
责任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书(三)
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
村(居)民委员会:
一、 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所有或经营的乡镇船舶和渡口的交通安全负责,具体有:
(一)制定安全管理的措施,加强对所属船员、渡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做到持证上岗,遵守港航规章,安全航行、渡运、作业。
(二)渡口应当符合安全渡运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和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等设施;
2.经营手续应齐全有效;
3.渡运工作应坚持渡工固定、渡船固定、渡口位置固定;坚持无证、无照或证、照过期的不渡,超载(超客)、装载不良的不渡,船况不良或船舶工属具、设备不齐、损坏的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物品混装的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及洪水停航期不渡,船工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4.渡运实行签单发航和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制度。
(三)加强对渡口、船舶及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技术管理,使之处于适航和良好状态,所属船舶证照手续齐全,不得违章、超范围航行和渡运。
(四)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所属船舶或渡口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时参加安全日活动。
(五)船舶或渡口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按有关规定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特别约定责任事项。
二、 责任期内计分方式
(一)责任期内,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渡口无沉船、死亡事故,无污染水域事故,记50分,发生一起扣25分;
(二)所属或所经营的船舶证、照手续齐全有效,渡口设施齐备,无违章航行、渡运,记10分,缺一项扣5分;
(三)定期对所属渡口设施、船舶及防污染结构进行维修保养,使之处于完好、适航状态,记10分,缺一项扣2分;
(四)制定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经常对船员、渡工、乘船人进行安全教育,记10分,缺一次扣2分;
(五)接受监督管理和检查,负责所属船舶、渡口安全隐患的整改,记10分,存在一项安全隐患扣5分;
(六)按时组织并参加安全日活动,记10分,缺一次扣2分;
(七)因违章航行造成事故的或造成2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考核按所得分数等级进行奖惩。
三、本责任书一式五份。签字双方各一份,县(市、区)交通、海事(航务)部门、乡(镇)政府各一份。
__________ 村(居)民委员会
责任人:(签字)(章)
年 月 日
船舶和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