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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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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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24/06/03 |
留言内容 |
请问州市级人民政府在资产盘活过程中处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时,需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吗? |
答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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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云南省财政厅 |
答复时间 |
2024/06/05 |
答复内容 |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以及《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六章“审批权限”相关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需要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州(市)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感谢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