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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留言时间

2024/06/03

留言内容

请问州市级人民政府在资产盘活过程中处置5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时,需要按照《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吗?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答复时间

2024/06/05

答复内容

根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管理体制”,以及《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六章“审批权限”相关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总价值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需要报省财政厅或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州(市)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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