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我省印发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出台时间较早,很多规定已不适应实际管理需要。一是与财政部近几年印发的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不匹配。二是机构改革后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省级和部分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转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是上报审批权限过多过细,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符,行政审批效率有待提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在我省多年实践工作基础上,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新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对云政办发〔2008〕173号文件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0章42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定义,要求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
第三章,配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要与单位履行职能或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第四章,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盘活闲置资产,鼓励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用于出租的应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
第五章,处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需严格执行具体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置。减少科技成果转化审批程序,精简省人民政府审批事项。
第六章,收益管理。分类对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财政非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使用收益进行规定。有政府性、隐性债务的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可用于化解本单位债务。
第七章,资产清查、评估和产权纠纷调处。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的执行国家、财政部、省级相关规定,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具体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
第八章,资产报告、绩效评价和信息化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按规定逐级报送国有资产报告,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章,附则。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另行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4〕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