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0号登记编号:云府登635号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
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包括勘察报告、设计竣工图纸、各种计算书、相关参数等材料的电子文本)。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监督工作,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监督管理;其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由各州(市)、和县(市、区)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归档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所依据的勘察报告电子文档及编辑软件的版本说明,应当体现勘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地层结构与性质的变化(包括文字部分、附图部分:岩土工程勘察任务书、拟建筑、构筑物平面位置及勘探点平面布置图);工程设计各专业竣工图纸的电子文档及使用软件说明(包括总图、建筑、结构及结构计算过程、供排水、采暖通风、电气、燃气等专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整理完善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由单位法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书面通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进行专项验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方能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已经建成的大中型和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备案。
第十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备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并应当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其内容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分类应当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应当有专用机房保管,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软件、硬件、网络系统,实现电子图文档案的在线管理,并将电子图文档案的转存和迁移结合起来,定期按要求转存一式三套的脱机保管的电子图文档案(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以保障电子图文档案的安全保存。
第十四条 对所保存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应当进行定期检测及抽样机读检验。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更新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迁移到新的系统中,保证其在新环境中完全兼容。
第十六条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使用应当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在提供利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规定,利用时应当采取在线利用或者使用拷贝件。凡利用互联网发布或者在线利用时,应当报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封存载体、脱机电子图文档案(载体)按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擅自复制、拷贝、修改、转送他人。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收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总投资内由建设单位支付,收费按省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竣工电子图文档案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