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审计厅宣介《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媒体见面会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2024-03-14 10:00:00   【字体:

云南省审计厅宣介《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媒体见面会现场

云南省审计厅总审计师李涛主持媒体见面会

云南省审计厅总审计师 李涛: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为建立健全我省内部审计制度,促进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云南省审计厅推动以省人民政府228号令的形式出台了《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天我们召开媒体见面会,是想向各位媒体朋友宣传介绍《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出台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见面会的有云南日报、云南广播电视台、云南网、“拥抱印度洋”公众号的各位媒体记者朋友,欢迎大家!

今天的见面会有2项议程。

首先,由我向大家介绍《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情况。

李涛:

各位记者朋友:

大家好!我谨代表云南省审计厅对各位的到来表示诚挚的欢迎!

春风送暖,改岁宜新。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重要指示及省委、省政府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部署,省审计厅“三年磨一剑”,推动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出台《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省审计委员会成立以来出台的第一个省级层面的政府规章,对于健全完善我省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内部审计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想与各位就《规定》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下步打算作一个简要交流。

一、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的背景及情况

云南省的内部审计工作随着新中国审计制度的建立而不断发展壮大,审计覆盖面不断扩大,监督质效不断增强,内部审计在我省已成为一支重要的审计监督力量,是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在内的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省人大颁布了《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已废止,以下简称《条例》),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审计署先后制定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制度,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范围、独立性需要、结果运用、指导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此外,大部分省(市)也纷纷结合自身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特点出台新的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比审计署的规定和其他省市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建立情况,我省《条例》及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相关规定内容已明显滞后,导致省内很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的依据不足,更多是依据系统和单位内部的有关规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不高,内部审计约束力不强,内部审计特有的监督作用无法有效发挥,特别是在财务支出、风险防控等方面不能起到规范和促进作用,不利于推动单位内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基于此,省审计厅从2021年起开始筹备制定新的内部审计法规,以期从新的制度建设入手,推进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具体来说,主要做了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立足实际明确立法重点。省审计厅立足云南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在《规定》的制定上突出实际,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重点解决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二是充分开展立法调研。为做好《规定》的立法工作,省审计厅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先后带队赴安徽省审计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及昆明市等8个州(市)审计机关和部分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调研,借鉴其他省市内部审计立法工作经验做法,了解基层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立法需求。此外,组织开展了3场专题调研座谈会,听取14家省属高校、9家省属医院、38家行政机关及省属国企对内部审计工作立法的意见建议。三是注重科学论证。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专家对《规定》草案条款进行多轮次逐条论证,确保《规定》草案立之可行,行之有效四是广泛征求意见。《规定》出台前,省审计厅向省直单位及16个州(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与省司法厅一道对《规定》草案进行多轮的修改完善。

二、制定内部审计规定的意义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省内不少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多年的

实践创新中提出了不少好经验、好做法,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在推进单位完善治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亟需以一个新的、覆盖面广、指导性强的制度固定下来,这也是我们推动《规定》出台的初衷之一。此外,近年来,省委审计委员会对我省审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与这些要求相比,我省的内部审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这些问题制约了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需要通过制定规章,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

《规定》的出台,一是有利于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规体系,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二是有利于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正确全面地认识内部审计,促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三是释放“内部审计工作只会加强不会削弱”的信号,通过这个信号进一步激发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在推动我省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创先争优,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多举措推动内部审计规定的贯彻落实

为切实将《规定》各项内容落到实处,省审计厅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一是抓好宣传阐释。省审计厅将充分利用自有宣传平台,借助传统媒体、新媒体传播渠道,以新闻文章、政策解读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阐释工作。同时,充分发动省、州(市)、县(市、区)各级审计力量,借助审计进点会、现场审计等时机进行宣讲,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真学真懂真用。

二是抓好教育引导。省审计厅将依托今年开展的全省内部审计人员培训、座谈、课题交流等契机,专题设置与《规定》相关的学习课程,持续深化内部审计人员对《规定》的理解、认同、运用,让《规定》在内部审计工作一线落地生根。

三是抓好监督落实。省审计厅将围绕《规定》的贯彻落实,在做好对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的同时,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及专项检查监督等形式,加强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健全完善包括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及社会审计在内的审计监督体系,为实现我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督保障。

李涛:

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各媒体记者现场提问

问题一:什么是内部审计?请简要介绍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法规建设情况?

李涛:

《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单位内部发挥着基础性监督和“探照灯”作用,是一个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建设。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法规建设开展较早,2006年制定并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序推动了我省的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条例》出台时间较早,与当前内部审计的发展不相适应,已经难以满足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需要制定新的内部审计工作法规,2022年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废止了《条例》,今年《规定》以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实施,标志我省内部审计法规建设承上启下新阶段的开始,围绕规定落实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也将有序展开。

问题二:当前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基本情况?

李涛:

截至2022年底,全省共有内部审计机构1072个,配备内部审计人员4226人。2022年,全省内审机构共开展审计项目14249 个,审计发现问题35989个,发现问题金额369.72亿元;根据审计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和内部纪律处分418人,向司法机关报告或移送案件线索5件,涉案人员3人。从省审计厅收集的情况看,省内有专职内审机构的单位大都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

问题三:当前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中存在哪些问题?

李涛:

与审计署的要求纵向比较,与先进省(市)的工作横向比较,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着发展水平不均衡、作用释放不充分、指导监督不精准的问题。具体来看:一是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部分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还不健全,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和工作关系尚未理顺,系统规范的内部审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尚未建立。二是内部审计力量相对薄弱。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配备普遍不足,现有人员知识结构单一,信息化系统配备和技术方法使用落后于组织信息化程度,继续教育、理论培训、研讨交流、课题研究开展不多。三是审计项目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单位未将新业务、高风险业务等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内部审计工作始终局限于资金收支层面,对内控、风险管理和绩效审计不足;在工作中审计程序、方法还不够规范。四是审计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少数单位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长效机制不健全,整改不深不实,整改责任不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况较为突出,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成效。

问题四:《规定》的主要内容?

李涛:

《规定》全文共8章47条,在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我省特色,包括总则、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结果运用、指导监督、责任追究、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立法目的。根据这一立法目的,“总则”进一步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时,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人员”,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了单位要完善内部审计机构,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背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要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履行保密义务;明确了单位可以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以及工作要求;明确了单位要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职进行保障,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对表现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

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规定》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过程中的权限;明确要求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制度,真正践行依法用权、民主用权、科学用权。

第四章“审计程序”,明确了内部审计实施程序。程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规定》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报告复核、审计整改、建立审计档案、开展后续审计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内部审计同国家审计一样,都必须做好审计“下半篇文章”。《规定》明确要求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

第六章“监督指导”,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进一步细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方式。

第七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对违法违规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对象的责任追究,并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违法犯罪后果追究情形进行了规定。

问题五:《规定》让内部审计工作有哪些新变化?

李涛:

一是内部审计定位更加明确。一方面,《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这些内容依法确立了内部审计的地位,有利于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另一方面,《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的6项职责,有利于从单位内、外部共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保障,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

二是内部审计独立性进一步增强。《规定》从三个方面强调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第一,在领导体制方面,要求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第二,在组织架构方面,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或指定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审机构;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第三,在人员方面,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严守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三是内部审计职责权限进一步明晰。《规定》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依法开展审计过程中具有包括要求本单位内设机构以及所属单位落实审计职责、按时报送发展规划、强化内部控制等有关12项权限。同时,在内部审计人员配备、经费保障以及胜任能力方面也提出了要求,这些均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问题六:《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李涛:

总的来看,《规定》的出台对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可以概括为3个词,即:撑腰、压责、引路。“撑腰”指的是在人员、组织架构、领导体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赋予内审更多权限,为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提供更强保障。“压责”则突出对审计质量和整改工作这两方面的深入要求。审计质量方面,单位内审机构负责人、单位负责人需要持续强化对本单位审计质量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则要强化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改工作方面,要深化加强与单位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以“监督合力”促“成果共用”。“引路”强调于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指导监督的保障引导。如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素养和专业能力、发现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报告、移送要求;在指导监督方面,《规定》则从范围上明确了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6项职责及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

问题七:《规定》对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做了哪些规定?

李涛:

为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职责范围。二是明确指导监督的主要方式,即指导工作主要通过制定年度工作指导意见、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展开;监督工作主要通过日常监督、综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三是提出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些条款有利于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职责。

问题八:《规定》从那些方面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范围?

李涛: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规定》专设一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深化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全面推进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协同配合力度。审计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当积极参考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经审计机关核实,可以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李涛:

非常感谢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当前,审计事业正处于历史上的最好发展时期,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努力开创新时代新征程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希望媒体朋友一如既往地关心、关注、宣传我省内部审计工作成效。

今天的媒体见面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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