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云南省水利厅   2023-12-15 16:00:00   【字体: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丁佼主持新闻发布会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 丁佼: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欢迎参加《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保护好、利用好地下水资源,关系民生福祉,也是云南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2009年,我省出台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是全国较早通过地方性立法来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的省份之一,对依法加强地下水保护管理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底,国务院颁布施行《地下水管理条例》后,及时根据上位法修订我省《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好生态环境。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于2023年11月20日通过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并于11月28日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印发,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编制背景、主要内容等,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他们是:

云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朝碧先生;

云南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浦承松先生;

云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敏先生;

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杨勇先生。

应邀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驻滇新闻单位和省内各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与地下水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欢迎大家的光临!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有两项议程:一是请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朝碧先生介绍《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二是回答大家关心的有关问题。下面,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有请胡朝碧先生作介绍。

云南省水利厅厅长胡朝碧发布新闻

云南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 胡朝碧: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首先,感谢新闻界的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的关心关注,特别是对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与关心!新修订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于2023年11月20日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在《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省水利厅召开这个新闻发布会,目的就是宣传好、学习好《管理办法》,确保《管理办法》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在此,我代表省水利厅,对参加本次新闻发布会的省级有关部门、新闻单位的同志们、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我就《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介绍有关情况。

一、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也是抗旱应急的重要水源,更是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根据第三次全国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我省地下水资源总量为702.2亿立方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32.8%。2009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管理办法》,在依法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十四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创新,积累了新的经验,需要以地方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也发现了一些短板弱项,比如我省地下水监测体系还不完善,信息共享的机制还不健全,对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撑明显不足,云南特有的腾冲“大滚锅”、安宁温泉、丽江黑龙潭、大理蝴蝶泉等众多具有历史、人文、景观价值的重要泉域保护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特别是2021年10月21日国务院颁布《地下水管理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地下水管理现状,及时修订《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地下水的保护、节约、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的具体实践,对保障我省地下水可持续利用,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过程。省水利厅于2022年1月正式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修订起草的工作专班,及时开展立法调研,多次会商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并就有关技术问题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省水利厅网站及微信端广泛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省司法厅按照立法程序规定,赴丽江市、大理州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再次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23年11月20日,通过第十四届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的审议,11月28日,《云南省地下水管理管理办法》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印发。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8章49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测与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在章节结构上,有优化调整,在具体条款上,有创新、细化、也有继承。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8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确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对考核评价、宣传监督、科技奖励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二章规划与利用,共10条。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对地下水状况进行调查评价、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作了细化规定,明确应当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优先利用地表水,对地下水储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取水工程建设要求、重点区域监测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章节约与保护,共10条。主要对控制指标的制定、计量设施安装、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和农业抗旱应急井的管理、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程序及其禁止性行为、取水许可的审批管理、重要泉域保护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章污染防治,共6条。主要对污染防治重点区、污染地下水的禁止性行为、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

第五章监测与信息管理,共6条。主要对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监测站点的维护管理、监测设施的保护、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监测成果信息的共享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4条。主要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监管、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评估、疏干排水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等内容作了相关的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3条。对法律责任及其适用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2条。对浅层地下水作解释,对施行的时间作具体的规定。

四、认真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尽快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一是要深入持久做好《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把《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工作任务,抓紧学习培训,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要精心组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公众知晓率,扩大社会影响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

二是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全面推进《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涉及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多领域,希望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方面,要加快补齐地下水监测短板。省水利厅将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组织建设地下水管理信息平台,搭建基础数据库,建全地下水监测成果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全面摸清地下水底数。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勘探、调查、评价工作,摸清摸准地下水的底数。再一方面,要积极推行全过程协同监管。省水利厅将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建全地下水保护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加大协同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是要加快推进地下水保护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进程,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地下水本身具有资源、环境、生态等多重属性,监测评价、保护利用较为复杂,特别是深层地下水补给难度大、破坏污染后治理修复非常困难,我们要充分认识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以《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准确把握《管理办法》所赋予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配套制度,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充分运用法治手段,破解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堵点和卡点,保护好、利用好地下水资源,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谢谢大家!

丁佼:

谢谢胡朝碧先生的介绍。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修订后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全省地下水管理活动,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接下来,请记者朋友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媒体机构。

新华社记者:

请问《管理办法》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丁佼:

新华社记者的这个问题,有请浦承松先生回答。

云南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浦承松答记者问

云南省水利厅总工程师 浦承松: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管理办法》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明确了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地热水、矿泉水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完善了协作配合机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设地下水管理信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立地下水监测成果信息共享管理机制。第三,加强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总体规模达到每年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第四,定期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建立台账并公布名录,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开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评估,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并向社会发布水源地水质状况。第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已建成地下水取水工程进行排查,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回答完毕。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请问修订后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与2009年《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与国家上位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区别联系?

丁佼: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有请杨敏先生回答。

云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敏答记者问

云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杨敏:

2009年施行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是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制定的,未设置章节,共27条。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删除了与国家《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复、冲突的7个条款;根据上位法和云南实际,保留20个原条款并进行适当修订,主要是统一规范地下水的定义、新增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相关工作等十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与国家上位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区别联系方面。

首先,在章节结构上,有优化调整。一是经水利部认定云南省没有地下水超采区,《管理办法》没有比照上位法单设“超采治理”章节,而是把有关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管控等预防地下水超采的必要条款,纳入到第三章“节约与保护”中加以规范。二是针对我省地下水保护利用、污染防治规划滞后、监测体系不完善、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不健全的实际,调整增设了“第二章规划与利用”共10条和“第五章监测与信息管理”共6条。

其次,在具体条款上,有创新、有细化、也有继承。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8章49条,其中32个条款是结合云南实际对《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补充细化,注重体现云南特点。如第10条编制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规划、第19条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11个条款是新增或者对2009年《管理办法》的继承完善,如:第18条规定对地下水超采区、漏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点区域的监测管理、第23条规范农业抗旱应急井管理。

最后,作为实施性立法,为了强调重点、保持必要的完整性,有6个条款与上位法完全一致。介绍完毕,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请问单位和个人如何合法合规取用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中作了哪些规定?

丁佼:

这个问题,有请杨勇先生回答。

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杨勇答记者问

云南省水利厅水资源处副处长 杨勇: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第一,地表水能够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的,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确需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应当满足当地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的要求、满足限制开采区管控要求、满足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第二,取用地下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还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以下特殊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主要包括: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每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第三,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计量设施,并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年许可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四,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年度取水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回答完毕,谢谢。

丁佼:

非常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也感谢各位发布人详尽的介绍和解答。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

《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施行,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需要全社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在此,希望媒体朋友们聚焦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新发展、新变化、新成效,深入解读好《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特色亮点,大力提升社会各界对《管理办法》的知晓度,并一如既往地关注和宣传报道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成效,促进全社会形成支持地下水保护管理的浓厚氛围!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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