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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民函〔2024〕95号
文章来源
社会事务处
发布日期
2024-06-18

关于云南省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7号建议的答复

彭春波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第647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省民政厅高度重视提案建议,及时将办理责任落实到处室。承办处室组织专题研究,积极与两名代表对建议答复内容进行沟通协商,并于5月22日与彭春波代表座谈面商,达成一致。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关于用地选址困难。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随着我国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土地成本与殡葬设施建设需求之间呈现出紧张趋势。根据《建设项目事业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公益性公墓可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全省满足项目用地条件的林地较多,可结合实际开展选址。

(二)关于手续报批繁琐。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用地过程中,不涉及土地征收的,仅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涉及占用林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类工程设施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由国家和省级林草部门按照审核权限依法审批。同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明确,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由此占用林地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逐级审查转报。

(三)前期报批费用高。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先后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明确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和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建设项目范围。目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不在减免范围之内。

(四)关于建设资金短缺。我们经研究核实认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持续深化殡葬改革,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纳入省级预算安排,做好资金保障。2023年,省级下达殡葬事业发展补助资金6900万元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省民政厅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议以县(市、区)为单位组件报批建设项目,合并办理用地预审选址和立项,以节省审批费用,缩减审批时间,帮助项目更早落地。

三、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建议省人民政府优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不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符合相应国土空间管控规则情况下,公益性公墓农用地转用下放至州市级。”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故此建议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目前暂无实施可能性。省自然资源厅在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中,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每周组织召开1—2次会审会,做到即报即审、集中会签、快审快批,及时保障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

(二)关于“建议省人民政府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步伐。”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省级财政持续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支持力度。2024年,拟安排省级殡葬事业补助资金6200万元用于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资金。二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公益性公墓建设需求,2023年12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修改了《云南省殡葬事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个项目补助20万—50万元,提高到每个项目补助50万—100万元,提高了省级财政对殡葬项目的补助标准,减轻基层财政资金压力。

(三)关于“建议省人民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意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公益性项目建设范畴,给予减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植被恢复费、失地农民保障金等相关费用,减轻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地方财政压力,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建设,更好更优满足群众的殡葬需求。”我们的办理意见是: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已纳入公益性项目建设范畴,省级补助资金主要是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进行奖励补助。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需由地方做好保障。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集体土地,仅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实施土地征收,参照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未要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权属性质未发生改变,不涉及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及范围由中央相关部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地方无权对其进行减免。三是森林植被恢复费是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和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按照现行政策,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在已列明的免征范围内。四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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