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统计局关于
2020年度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云统发〔 2021〕1号
各州、市统计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 2020年度经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2021年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 2020年度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一)报经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 制度 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云南省统计局 |
云南省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 〔20 20 〕 31 号 |
2021年3月 |
云南绿色发展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应对气候变化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资源环境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 〔20 20 〕 86号 |
202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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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方案 |
国统制〔2020〕96号 |
202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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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方案 |
国统制〔2020〕106号 |
202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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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1) |
国统制 〔20 20 〕 128号 |
2020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1年9月; 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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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20年统计年报和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包括5项制度: 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工业部分) 工业统计报表制度 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能源统计报表制度 云南省国民经济核算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
国统制 〔20 20 〕 200号 |
2020年统计年报表的有效期至2021年6月; 2021年定期统计报表的有效期至2022年1月 |
(二)云南省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 制度 名称 |
批准文号 |
有效期限 |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
云南省国内合作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 20 〕1号 |
2023年3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会展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云统调查字〔20 20 〕2号 |
2021年4月 |
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 |
云南省煤炭工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 20 〕3号 |
2023年4月 |
云南省 文化和旅游厅 |
云南省 旅游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 20 〕4号 |
2021年5月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中药材产业 统计 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 20 〕5号 |
2023年6月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和转移就业创业统计报表制度 |
云统调查字〔2020〕6号 |
2023年11月 |
云南省商务厅 |
云南省现代物流产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
云统调查字〔2020〕7号 |
2023年11月 |
云南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全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字〔2020〕8号 |
2021年2月 |
楚雄州统计局 |
楚雄州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0〕1号 |
2021年1月 |
楚雄市统计局 |
楚雄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群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
云统调查(地)字〔2020〕2号 |
2021年1月 |
二、 2021年即将到期的地方定期统计调查项目
申报单位
统计调查制度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限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 设 投资控股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2号
2021年3月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会展业统计监测制度(试行)
云统调查字〔20 20 〕2号
2021年4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按经济成分划分的地区生产总值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5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园区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6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 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 旅游产业统计调查制度
云统调查字〔20 20 〕4号
2021年5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 9 〕 6 号
2021年7月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公路水路运输燃料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9号
2021年9月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花卉产业统计报表制度
云统调查字〔2018〕10号
2021年10月
统计制度的主要内容将以电子版形式在云南省统计局外网( http://stats.yn.gov.cn/)“统计业务—统计管理”栏目进行公布。
三、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云南省统计局
2021年 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 |
2020年下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