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示范创建处       发布时间: 2023-08-11 10:53:46       【字体:大    中  

各州(市)民宗委(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和命名工作,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管理,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是具备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功能,在促进民族团结、推动民族进步、密切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国家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的文物博物类、革命纪念类、旅游文教类场所,或集中彰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场馆、街区等。

第三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创建,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紧扣“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助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第四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和管理。

第五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每3年命名一批。

第二章 申报和命名

第六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申报和命名工作坚持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功能,能体现云南融入中华民族一体多元历史进程,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重要历史遗迹、重大事件以及重要人物,体现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体现各族人民共同开拓、守护、建设祖国边疆,体现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二)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知识,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边疆稳定和祖国统一,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三)具有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的实物、资料、场地及配套设施,有可供参观的展室、展馆等固定场所,有规范化的展陈,有稳定的解说员和成熟的解说词;

(四)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档案,能够保证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

(五)无不正当经营及违法行为,申报前2年内主要负责人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查处。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场所,向所属县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向所在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经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省级机关和中央驻滇机构所属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审批表;

(二)州(市)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申报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教育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发布通知,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实地调研检查;

(四)对符合条件的场所在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政务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异议或投诉的,通过公示;

(五)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会议对通过公示的场所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审议;

(六)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发布命名决定,公布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名单,授予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获得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用于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优先推荐参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并作为推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三条 注重发现和培育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大力宣传推广典型,发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上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各州(市)应支持教育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指导教育基地开展宣传教育,推动教育基地之间的交流合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经费补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五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规划,有计划地对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应当及时充实完善宣传教育材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科技丰富宣传教育手段、增强宣传教育效果,不断优化提升宣传教育功能,不断提高人文化、大众化、实体化水平。

第十七条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测评指标,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对达不到测评指标要求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规定的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八条 已命名的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九条 建立负面清单,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重大事件或影响民族团结重大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民族团结的;

(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不突出,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

(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取得示范命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云民宗发〔2020〕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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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解读《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 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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