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草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的通知

2024-02-05 18:38:01   来源: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分享到:

云林改产〔2024〕2号

各州、市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草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经省林草局2024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林草特色产业园区创建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草产业集聚融合,助推林草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换迈进。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云南省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林草特色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林草产业园区)是指经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省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绿色低碳,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明显示范带动作用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林草产业园区坚持自愿申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林草产业园区采取创建、培育、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林草产业园区经创建培育后,依据林草产业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由省林草局认定为林草产业园区,并开展监测管理。

第五条 林草产业园区的创建主体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林草产业园区创建、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林草产业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六条 创建林草产业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区以林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为主。园区内林草主导产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林草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具有明显的林草特色和优势,创新能力强。

(二)产业园区在区域经济中地位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有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1家(含)以上或林草产业省级龙头企业2家(含)以上。

(三)产业园区符合云南省产业园区及工业产业布局的相关规划。林产工业类园区林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年收入15亿元以上。森林食品、木本油料等其他类园区林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年收入8亿元以上;牧草种植、草种繁育等草产业类园区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等业务年收入2亿元以上。

(四)产业园区建设主体清晰,管理部门明确,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五)产业园区规模与环境承载能力、生产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相适应。园区内水、电、路、通讯、环保、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六)产业园区生产布局合理,企业加工、生产、仓储、物流、交易等设施设备和管理规程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

(七)产业园区具有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法律、金融、物流等服务组织体系完备、运行顺畅,能够满足园区企业的需要。

第七条 林草产业园区创建认定程序如下:

(一)印发通知。省林草局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创建认定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认定要求。

(二)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各款要求的林草产业园区,由其创建主体自愿向州(市)林草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州(市)林草局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省林草局。

申报材料包括:

1.州(市)林草局推荐文件(含评估报告)。

2.创建主体申报文件。

3.建设主体申报材料。包括:产业园区的申报报告(含基本情况、申报理由、生产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及示范带动等情况),当地政府设立产业园区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用地布局图及矢量数据,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扶持政策等。

(三)创建培育。林草产业园区的创建期不少于1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支持政策和保障机制,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

(四)评估认定。省林草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并组织专家对州(市)林草局推荐的创建园区开展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全省林草产业布局、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提出建议名单,经省林草局审定后,在省林草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如无异议,由省林草局认定为林草产业园区,公布名单并授牌。

(五)命名方式。林草产业园区命名方式:云南+地名+林草产业园区或云南+地名+产品名+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八条 林草产业园区应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林草产业园区总体运行情况。省林草局每3年对林草产业园区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评价。

第九条 全面监测评价采取书面材料与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林草产业园区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向州(市)林草局提交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近3年来的园区建设运营情况,整体效益、存在问题与困难、政策建议等。

(二)州(市)林草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将林草产业园区建设运行总体情况、自评意见和园区自评报告按时报送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在书面材料审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林草产业园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第十条 评价重点关注林草产业园区应当具备的本办法第六条7个方面的创建条件,以及在新发展理念、带动社会就业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林草产业园区命名并摘牌:

(一)未通过全面评价的。

(二)园区内主导产业非林草化严重,基本不具备林草产品加工、贸易、服务功能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以及造成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评价的。

第十二条 省林草局在官方网站对被取消命名的林草产业园区进行公示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创建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林草产业园区更改名称,需对林草产业园区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创建主体应出具更名有关材料,由所在州(市)林草局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林草局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林草产业园区应当注重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聚集创新要素,健全企业服务体系,创新运营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和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草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将林草产业园区纳入本级林草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与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事项,在林草产品原材料供应、林地供给以及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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