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2-08-15 17:45

各州(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各单位:

《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已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云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2月9日


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即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支持计划,旨在围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战略定位,锚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促进人才链、创新链、价值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用5年左右时间培养、引进一批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云南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坚持“四个面向”、服务中心大局;坚持高端引领、示范带动;坚持培引并重、协同发展;坚持真心爱才、悉心育才、诚心引才、精心用才。

第二章 专项及目标

第三条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设10个个人专项和1个团队专项。个人专项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第二层次: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创业人才。第三层次:青年人才。团队专项分两个层次:顶尖团队和创新团队。

第四条 用5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科技领军人才40名左右,云岭学者150名左右;高端外国专家100名左右,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文化名家和创业人才各300名左右,教学名师、名医各500名左右;青年人才3000名左右;顶尖团队15个左右、创新团队100个左右。

第五条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高端外国专家、创新团队3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时调整专项设置和目标任务。

第三章  专项条件

第六条 “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

(一)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从事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创新研究,研究方向处于国际国内前沿,学术成果处于国内一流水平,具备国际竞争力,具有成长为世界级或国家级杰出人才的潜力。

(二)云岭学者专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取得重大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同行认可。

(三)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职称,非中国籍,身体健康,研究领域或从事专业符合云南急需紧缺产业发展需求,且与省内用人单位有明确合作关系。

(四)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应用的工作平台,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用类人才。

(五)首席技师专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技能水平拔尖、技艺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传统技艺传承成效突出。

(六)教学名师专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专业素养扎实、师德师风高尚、教学特色鲜明,教研能力和教学效果突出、成果显著、带动明显、同行公认、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七)名医专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一线工作,医德高尚,临床实践能力突出,人才带培成效明显。有独立从事本专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或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在临床科研或新技术转化运用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同行公认、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八)文化名家专项。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从事宣传思想、文化艺术和体育运动等领域工作,取得具有影响力的奖项成绩或同行公认的代表作品,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九)创业人才专项。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科技人才,或具有突出管理才能的金融、会计、法律、城市规划等领域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企业发展定位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企业创办时间5年以内、近2年运营稳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十)青年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学位,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崭露头角,具有本领域较好的创新发展潜力。

(十一)团队专项。顶尖团队:团队领衔人一般在60周岁以下,为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国际国内顶尖专家,且3名以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博士学位。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技术创新优势,或具备关键核心技术和科学难题的持续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创新团队:团队领衔人一般在55周岁以下,且5名以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团队成员专业、职称和年龄结构合理,研究方向符合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学术技术水平和协同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优势或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时可适当放宽相应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和民间医,具有绝招绝技、社会认可度高,且申报名医专项的,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职称、学历不作限制。

(二)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等奖项获奖者,以及全国知名艺术家署名推荐人才可优先评审认定为文化名家。其他在文化表演艺术、文学文艺创作、文化专门技术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且申报文化名家专项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人为退役军人,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申报专项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驻滇部队现役军人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可申报相应专项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四)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但达不到专项具体申报资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后,经专项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五)入选前承诺或已在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申报人,年龄可放宽2周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地连续、全职工作服务时限减少1年。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费支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经费支持分为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团队建设经费和项目支持经费。

(一)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入选人才,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给予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每人10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每人60万元;青年人才每人50万元。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二)特殊生活补贴。本省入选人才,以月计算每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按年度给予特殊生活补贴。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在岗期间每人每年10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6万元;青年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每人每年5万元。不享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

团队专项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个人专项获得相应支持。

(三)团队建设经费。入选团队专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四)项目支持经费。“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支持,入选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报项目支持经费,经评审认定择优给予,视同省部级科技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最高1000万元;云岭学者,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5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200万元;创业人才最高500万元;产业创新人才最高100万元;高端外国专家、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最高60万元;青年人才,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最高1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最高50万元;顶尖团队最高3000万元。

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按专项培养支持期分年度拨付,也可按项目进度情况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项目支持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优先满足原人才(团队)科研需求。入选人才经批准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项目支持经费一并流转;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入选人才的论文、专著可标注“‘兴滇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经费支持”字样。

(五)后续项目支持经费。入选人才(团队)培养支持期结束并通过考核的,可根据科研任务情况继续申报同一专项项目支持经费。

第九条 科学家工作室。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和云岭学者专项主要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类学术研究的入选人才,特别是在云南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等方面业绩贡献突出的,可申报云南省科学家工作室。经评审或按照“一事一议、按需支持”方式,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最高支持1000万元,不计入项目支持经费。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可根据项目进度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

第十条 培养激励。行政、工资关系隶属云南省,且申报之日前2年内在云南省工作期间,新入选世界级或国家级人才项目、获得世界级或国家级奖励的各类人才,给予个人一次性激励。

(一)“两院”院士5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杰出人才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特设岗位,10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50万元;“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教学名师、青年拔尖人才,中央宣传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20万元。“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按照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

(二)诺贝尔奖、沃尔夫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50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排名前三100万元,二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第一,50万元。

第十一条 研修访学。入选个人专项的人才(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创业人才专项除外)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请1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每个专项按5%左右比例,支持入选人才自选国家(地区)、机构、学科、导师和时长等开展研修访学。研修访学结束并达到考核目标的给予经费支持,国内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8万元;国外研修访学每人3个月4万元、6个月8万元、1年15万元。经费直接拨付到个人,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国外研修访学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职称评聘。事业单位人员入选个人专项,引进人才评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省人才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核定,不受单位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入选人才,可放宽学历、资历和评审条件限制,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灵活就业的入选人才可优先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延迟退休。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首席技师、教学名师、名医、文化名家专项入选人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个人愿意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延长最长5年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引才支持。申报之日前1年内,进入云南省工作或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工作的省外、国外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

(一)各类用人单位从省外引进的入选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使用“专项编制”,不占用单位原有编制。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省委编办核拨编制,编制专用、人走编收。

(二)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的,可简化人才招聘程序,按规定以考核直聘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入选科技领军人才专项、云岭学者专项的,配偶、子女入职云南省所属事业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按考核直聘规定办理。入选人才符合规定的,可按照省属国有企业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办法竞聘相应职位,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引进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具体工作。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每年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赴国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区举办“云南人才周”等引才活动,组织“高层次人才云南行”等柔性引才活动,每年工作经费200万元。

(四)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托合作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在国外、省外人才聚集地区设立“云南省招才引智工作站”,成效突出的给予每站10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奖。

(五)设立引才伯乐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的引进人才(团队)入选个人专项第一层次和顶尖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10万元;入选第二层次和创新团队的,每入选一人(团队)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云南省柔性引进人才办法享受有关待遇。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制,经费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单独审批。

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协议每年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3个月的,可对应各专项条件(高端外国专家除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年度汇总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统一向专项主管部门申报相应专项项目经费支持。派驻参与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或参与云南省重大项目建设的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支持。

云南省行政区域外的科研团队承诺在云南转移转化项目成果,且成果转化取得实质性进展后,可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离岸申报顶尖团队,最高给予3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不享受团队建设经费支持。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责任分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是云南省唯一省级人才计划,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省级部门、行业(领域、系统)设立的人才计划只能作为其下一层级人才计划。

省委组织部负责云岭学者专项、科学家工作室、培养激励和引才伯乐奖;省委宣传部负责文化名家专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创新人才专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创业人才专项;省教育厅负责教学名师专项和研修访学;省科技厅负责科技领军人才专项、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团队专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首席技师专项、青年人才专项和招才引智工作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名医专项。专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依托“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开展申报评审。每年4月至6月集中申报评审,按发布通知、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项主管部门复核评审、报批审定、公告发文等程序开展。

第十八条 申报规则。

(一)申报人在1个年度内只能申报1个个人(团队)专项,连续申报同一专项2个年度未入选的,暂停1年申报资格。

(二)坚持“同一成果不重复使用”原则,培养支持期内取得突出成果的,可凭新成果申报上一层次专项。

(三)在培养支持期内,不得申报州(市)或行业领域人才计划。

(四)3名以上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可联名推荐1名人才申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直接进入专项评审。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的联名推荐权每个申报年度只能行使1次。推荐人对申报人政治立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负责,培养支持期内负连带责任。

(五)推行领军企业认定高层次人才制度,领军企业认定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经专项主管部门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直接列入相应专项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资金保障。“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涉及经费,由省级财政予以保障。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特殊生活补贴、培养激励、研修访学涉及的支持经费,视同省级奖励。

特殊生活补贴、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引才激励经费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团队建设经费、研修访学、引才活动、招才引智工作站补贴等其他经费,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照分工由专项主管部门分别向省财政厅申报预算。经费预算按照“当年评审、当年申报、次年拨付”原则执行。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保障。“兴滇英才支持计划”整合资源为入选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拓展人才礼遇服务内容事项,努力建设宜业宜居创新创业的人才生态。

(一)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专项、云岭学者专项的人才,直接列为省委联系专家;入选其他专项的人才,优先遴选纳入省委联系专家。定期组织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及有关活动。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可优先推荐认定为“云岭工匠”。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

(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入选人才颁发“兴滇惠才卡”,第一层次人才发放A卡;其他层次人才发放B卡,按规定享受人才礼遇。在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和各级人社部门设立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专项办理入选人才服务事项。

(三)住房保障。综合采取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成本价购买、奖励赠送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统筹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管理、服务保障。

(一)专项主管部门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专项实施的公正性、公信力、透明度。纪委监委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可依据《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须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报专项主管部门备案。专项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省财政厅会同专项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三)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人才(团队)和获得人才培养激励的人才,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工作不少于5年(高端外国专家3年、每年6个月)。人才(团队)到岗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服务承诺书。按照本办法和工作协议履行责任,积极带培人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面向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和“卡脖子”等关键技术,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开展从事领域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要主动围绕云南省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实施,提供可行性论证、智力咨询、技术服务。

(四)“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专项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建立退出机制和诚信公告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时予以退出,并按年度对退出情况予以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云南省内任何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因个人原因(身体健康原因除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所有支持经费全额收回省级财政,不予履行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档案。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按每退出1人(团队)收回资助经费2万元,直至全额收回。经费收回由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收回上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选“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各专项的人才,原“科技领军人才”转入“科技领军人才专项”;原“云岭学者”和“高层次人才”转入“云岭学者专项”;原“高端外国专家”转入“高端外国专家专项”;原“产业技术领军人才”转入“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原“教学名师”转入“教学名师专项”;原“名医”转入“名医专项”;原“文化名家”和“人文社会科学人才”转入“文化名家专项”;原“首席技师”转入“首席技师专项”;原“产业人才”转入“创业人才专项”;原“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转入“顶尖团队专项”、“省创新团队”转入“创新团队专项”;原“青年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转入“青年人才专项”。

第二十三条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入选人才的专项培养经费按原政策执行。原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2022年及以后的特殊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办法发放;原其他专项人才,尚处于培养支持期内的,2022年及以后的特殊生活补贴标准按本办法执行至培养支持期结束;已经结束培养支持期的,特殊生活补贴不再发放;转入“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后,可申报获得转入专项相应的项目经费支持。

原“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人才,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和已获得的项目经费支持,按原政策执行;未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可申报获得转入专项相应的项目经费支持。不享受特殊生活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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