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云南省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函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12-22 17:28

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根据国务院第二十五督导组针对我省利用外资中工作中存在的“盲点”、“痛点”和“难点”提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我局针对当前我省利用外资亟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在参考其他省区市促进外资增长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整合和创新,起草了《云南省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我省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8条政策措施。现将《征求意见稿》送贵单位,请于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我局(含电子版),以便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印发执行。


                            云南省投资促进局

2018年11月28日


(联系人:胡涛,联系电话:67195605,13150751697,传真:67195650,电子邮件:709375274@qq.com)


云南省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有关要求,积极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增长,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支持外资以独资方式进入以下领域,包括新能源汽车制造、专用车制造,汽车加气站、充电设施建设和经营,石油化工及石油产品深加工,连锁加油站建设、经营,生物质能发电设备制造,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有色金属精深加工,新型天然橡胶开发与应用,天然香料香精生产技术开发及制造,猪、牛、羊及小家禽畜(含高原畜产品)饲养和深加工,特色食用资源开发及应用,生物医药技术开发与生产,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1]】【[2];取消在云南设立的中资银行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资在云南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不超过51%;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云南基础设施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投资促进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对在云南设立的年实际利用外资(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项目(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项目,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5%的比例予以奖励[3]。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云南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以及年实际利用外资200万美元(含)以上的跨国公司新设立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型机构,经认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4]。对新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对年实际利用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特别重大的外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各州、市可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省财政厅、投资促进局牵头;省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外商投资项目要素保障

外商投资项目按《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规定享受用地保障政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分类 (2015) (国统字〔2015〕41号)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仓储物流、生产性服务业中轻资产且可大量使用标准厂房的外资项目可归类为工业产业类,用地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出具土地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工业用地及工业地价提供用地;工业用地前期开发成本,只限于与宗地直接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6];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土地开发整理基金,进一步降低外资项目用地成本[7]。充分发挥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作用,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工商企业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或委托售电公司、供电部门代理购电,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将不再纳入发用电计 划[8]。外资企业录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500元;以转岗方式安置富余人员进行转岗培训,可按 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每人不超过400元的一次性培训补助[9]

(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各州、 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

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外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对滇中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一律免收省级及省以下政府本级收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11]。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12]。加大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扶持力度;对省级及以上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给予经费补助;落实国家和我省的鲜活农产品“绿通车”政策,对规定品种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免费运输;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外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月租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30万元[13]。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促进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将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14]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省税务局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内保外贷”模式进行跨境融资,并以外债形式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降低资金周转成本。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按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通过定向增发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15]。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捆绑式质押融资试点。鼓励各地推广“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16]。对符合条件的在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股权、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给予贴息、奖补。加大金融机构对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探索并购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新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法律许可前提下的多种担保方式[1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银保监督管理局、证监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外资开展研发创新合作

外资在滇开展科研创新合作,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3〕8号)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经认定的新设外资研发中心,省财政一次性给与100万元开办补助[18]。外资研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的自用设备,按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进口关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19]。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国家和省、州(市)科技计划项目[20]。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云南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的外籍高端人才在签证办理、居留许可、永久居留、就业许可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

(省财政厅、科技厅,省税务局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外办,昆明海关,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进一步压缩现有外资审批事项及审批时限,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部门实施[21]。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开通“云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全程服务直通车”,按照属地原则,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全程委托代办制度,由各级相关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明确专职代办员,实现外商投资项目“一站受理、全程代办、服务到底”[22]。建立省、州市、园区三级外资企业投资投诉联合工作机制,设立云南省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统筹解决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规范各地招商行为,严格兑现依法向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依法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23]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和草原局、投资促进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强化省招商委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全省利用外资工作中的重大关键性问题,落实各州、市利用外资工作“一把手”负责制,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扶持政策。完善外资项目清单制、外资工作月调度机制、数据共享机制、考核机制等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外资招商干部队伍政策及业务技能培训,探索建立专业化外资招商人才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外资招商专业队伍。探索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大胆创新、勇于担当、激情干事。省政府对在利用外资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及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表现特别优秀、贡献特别大、成效特别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规定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24]

(省委组织部,省投资促进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对云南扩大开放、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于2个月内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将政策措施及时宣传到企业,省政府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1.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

[3] .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4] .《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

[5]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6]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7] . 国务院督导组反馈意见

[8]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9]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1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

[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

[14] .《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

[15] .《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

[16]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17.《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201736号)

[18] .《大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大委发〔201826号)

[19]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2号)

[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30号)

[21] .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

[22]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

[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6号)

[2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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