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停车影响他人出行 双方过错赔损减半

来源:中国普法网 法治日报
发布日期:2024-03-12 17:21

孙女士停车导致相邻车位的汪先生打不开车门,汪先生一气之下开来自己的另一辆车,挡在了孙女士车的正前方。结果,原本要开车带父母看病的孙女士只能打车出行。事后,她将汪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打车费和误工费666元,并要求对方道歉。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双方都有不当停车行为的过错,判令汪先生赔偿孙女士一半的打车费。

孙女士诉称,今年3月的一天,自己打算开车带父母去就医,来到车库时发现,同小区业主汪先生故意将车停放在自己车位的正前方,造成自己的车无法开出来。因联系物业公司、122110等无果后,自己只能打车出行。

事后,孙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汪先生支付打车费、误工费共计666元,对恶意堵车行为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判决酌定孙女士因乘出租车出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孙女士与汪先生各自承担一半。同时,鉴于法院判决前,未再发现汪先生有停车挡道行为,故对孙女士要求汪先生道歉并承诺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汪先生赔偿孙女士38.5元,驳回了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孙女士与汪先生有着相邻的车位,孙女士停车不当导致汪先生上车不便,对于本案中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汪先生亦未正确沟通处理停车事宜,反而选择以错误方式将车堵在孙女士车前,影响孙女士正当通行,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定两位业主停车均存在停车不当,需对出行损失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把握权利边界,正确行使自身权利。若违反上述原则,一味只考虑自身方便而损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失的,则应对他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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