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关于落实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分类实施
房租减免政策实施细则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安排,为推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落地,贯彻落实好《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4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226号),分类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为云南省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二、实施期限
实施期限为2022年全年,减免期限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疫情风险等级执行,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
三、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承租云南省内国有经营性房屋(以下简称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四、实施口径
(一)2022年对省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其中,承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国有房屋的,在减免3个月的基础上增加至减免6个月租金。
(二)云南省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云南省辖区外的经营性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省外国有企业及相关部门(单位)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经营业绩考核时可视同利润处理。
(三)各州(市、县、区)已出台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应做好政策衔接,减免范围、标准、期限不应低于本《实施细则》要求。
(四)2022年度内实施主体的同一经营性房屋,同一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的减免期限,即减免6个月或3个月;不同租户累计减免时间不得超过相应减免期限的两倍,即减免12个月或6个月。
(五)间接承租实施主体经营性房屋,且转租方和承租方均属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方将减免政策落实到实际承租方。
(六)实施主体可采取直接减免租金、延长租期、退还租金等方式落实减免政策,减免只针对租赁合同中2022年的相应月份,合同期限不足的按实际月份执行。
(七)鼓励各州、市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
(八)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九)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免租期间(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办理流程
(一)出租方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减免政策办理通道、流程、证明材料清单、申请截止时间等事项,并通过公告、网络、信函、电话等方式告知承租方。
(二)承租方在规定时限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其中间接承租的,由转租方和承租方共同提出减免申请。
(三)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程序后,签订减免协议实施减免,并留存必要档案资料备查。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出租方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四)出租方为省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由承租方向出租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自行核准并负责解释说明。
六、数据报送
(一)建立减免情况月报反馈机制。各州(市)职能部门、省级部门及省属企业汇总上报时间为每月29日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于每月3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全省汇总数据(邮箱:yngzcwjgc@126.com)。
1. 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省属企业汇总上报本地区、本部门减租政策落实情况,其中,国有企业通过企业月报填报系统—云南省国有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填报(系统登录用户名及密码为企业快报填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10.10.14.36:8080,VPN网址https://220.163.102.200:4430;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云南)进行填报(系统登录名及密码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用户及密码),系统网址:http://222.172.224.35:9701或https://222.172.224.35。各级各部门落实房租减免措施实施效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工作建议一并在系统备注栏中反馈。
2.省属金融类企业汇总下属所有企业(分支机构)数据后以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州市金融类国有企业经州市国资委汇总后通过电子表格报送,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省国资委(邮箱:yngzcwjgc@126.com)。
3. 非国有房屋出租主体为经营户减免租金的,减免情况向所在地州市商务局报送。各州市商务局收集汇总上报省商务厅(邮箱:ynssmc@163.com)。
4. 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的帮扶情况由所在州市发展改革委收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邮箱:ynfgtz@126.com)。
(二)完成时限。各实施主体要合理确定适用对象提交减免申请的截止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将减免政策落实到承租方。实施主体落实减免政策的完成时限按下列情况执行,
1.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符合减免条件的,于7月31日前完成;通知下发后符合减免条件的,签定合同时一并减免。
2.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自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60天内完成。
七、有关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及时抓好布置落实,逐级审核汇总,按时限要求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落实情况上报工作,报送材料同时抄送对口主管部门,对减免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将进行严肃追责。
相关政策解读请按职能与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联系。
省国资委,联系电话:63611285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63113471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63956117
省商务厅,联系电话: 6313502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64320772
省机关事务局,联系电话:63624279
省税务局,联系电话:63649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