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遴选保卫管理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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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7/23 17:59:33

各州、市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培训学校:

为健全完善我省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金融邮政、公交地铁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保卫干部培训工作,根据公安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保卫管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公治安〔2023〕204号)文件精神,现就遴选全省保卫管理员培训机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遴选的方式确定培训机构。

二、遴选条件

(一)机构资质

根据云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本次遴选报名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

1.民办培训学校需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需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开展职业培训的有关有效证件,须同时包含具备安保类有关职业(工种)培训许可项目。

2.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规范的财务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如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4.具备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及与所培训工种一致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该职业(工种)培训服务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师资条件和教学教具。

5.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遴选材料

1.云南省保卫管理员培训机构申请表。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开展职业培训的有关有效证件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3.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企业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原件扫描件;2024年1月至今任意连续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4.参加本次遴选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和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书面声明。

5.相应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和相应工种教师的资质证书原件扫描件;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教学设备以及其他可支撑培训开展的有关材料。

三、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遴选条件的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可通过现场递交或邮寄(以签收时间为准)的方式,于2024年7月31日前将密封完整且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所在地州(市)公安机关(省属院校直接报送省公安厅),经所在州(市)公安局和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推荐至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专家评审。云南省公安厅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州(市)推荐名单,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遴选机构名单。评审小组将结合有关要求和项目实际,从机构资质、师资力量、教学及实训教具配备情况、培训机构过往培训成效、诚信记录、所获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参选机构进行评审,选定培训机构。

(三)公示公告。对拟遴选机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四、监督管理

(一)动态管理。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培训工作,科学合理制定教学实施计划,根据参培学员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教学方式开展培训,足量配备符合教学要求的有关设备和教具,确保培训质量。省公安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入选的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评估和审核,确保其持续满足遴选条件。

(二)违规处理。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应主动接受、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培训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省公安厅联系人及电话:高瑞,0871-63054289

通讯邮箱:ynba3403@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656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及电话:邢伟,0871—67195672

通讯邮箱:ynrszjc@163.com

通讯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国贸路309号


附件:1.保卫管理员培训机构申请表

2.云南省保卫管理员培训机构遴选评审内容

3.公安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表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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