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学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制定《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的必要性《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施行,外卖、快递、互联网租赁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电动自行车管理从生产销售、登记准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都出现了新变化,对各环节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原规定已显现出在政府规章层面进行规制的局限性。正如您建议中指出,将政府规章提升至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二、省公安厅为推动《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纳入立法计划开展的主要工作
2020年开始,省公安厅启动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有关准备工作:一是在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了专项调研,就《规定》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收集意见建议并进行研判。二是就拟申报《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立法项目事宜,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局、省邮政管理局进行了座谈交流,达成共识。三是持续收集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湖南、海南等省(区、市)以及宜昌、南宁等地的电动自行车地方立法情况,充分借鉴管理经验。四是在《规定》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以及外省市立法经验,草拟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稿)》。五是2020年、2021年专题向公安厅党委会汇报并获得通过,连续两年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条例》作为省公安厅的地方立法项目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立法计划,但未被省人民政府采纳。
三、《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监管和保障。鉴于电动自行车新标准的实施和总体数量的不断增加,以及使用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增加了乡镇一级政府的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消防管理、电池回收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充电、停放条件等方面的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文件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和以电动自行车为主要运输工具的快递企业、外卖企业,以及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互联网租赁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和权益保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三)进一步明确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为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结合我省实际,调整《规定》中关于已领取过渡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期限。
(四)进一步规范登记管理。一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取消现行规章关于目录管理的规定,实行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二是进一步明确关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中涉及群众权利义务的程序性内容,提升行政管理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
(五)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供执法保障。一是明确违规销售、违规改装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互联网租赁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导致破坏交通管理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按照全国统一要求,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增加了骑乘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等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四是明确过渡期满后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行为的通行规定,并设置了有关法律责任;五是落实新《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定电动自行车轻微违法的,行为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后可以免罚。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继续深入开展调研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不断修改完善《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稿)》内容并积极主动向省人大、省司法厅汇报,争取省人民政府早日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纳入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云南省公安厅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