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01305010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0939 | 更新时间:2022/11/16 14:33:03


柏开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农村农户分户、迁户程序的建议》(第108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农户的分户、迁户问题。具备合法稳定住所是群众办理户籍分户、迁户等业务的基本前提。在农村地区,不动产权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农民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针对部分农户暂未取得住所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可以凭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办理户籍的迁户、分户业务。依据2015年云南省公安厅印发的《云南省公安机关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试行)》第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仍在办理中,应凭县级以上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属实,派出所受理,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办理”。2020年,省公安厅《关于对昆明市公安局乡村地区户口迁移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再次强调:“在全省完成农村地区不动产权确权和农村宅基地规范审批管理工作前,可由你局会同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共同确定乡村地区‘合法稳定住所’有关证明承载材料。证明承载材料须为街道、乡镇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出具”。


二、关于解决农村地区宅基地使用权分户和户籍分户互为前置的问题。针对我省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分户和户籍分户互为前置条件的问题,2016年,省公安厅主动商省国土资源厅并达成一致意见,即不再将宅基地使用权分户作为户籍分户的必要前置条件。同年,省公安厅《关于乡村地区户籍分户业务办理相关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户籍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因婚姻或其它关系发生解除、变更,需要立(分)户的,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办理立(分)户需提交下列材料:……宅基地使用权证(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未完成前不作为分户的必备材料)”。2020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明确:“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同年,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村民异址新建(含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时,先提供原址户口簿复印件,待新址办理完落户(分户)手续后再补交新的户口簿复印件”。同年,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提出,“对农村“一户”中的“户”的认定,原则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30 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三、关于简化农村分户、迁户程序的问题。2021年12月,省公安厅印发《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简化农村地区户籍业务办理程序和材料:一是明确了农村地区办理落户等业务不再需要农村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简化了落户所需证明材料。二是对有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的易地扶贫、水电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性安置搬迁人员,“凭搬迁人员名单和群众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直接办理,不再需要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等证明材料”。三是开展人口信息户政管理电子证照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不动产权证书(含宅基地)、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行政机关电子证照信息共享,全面压降户籍业务收取纸质证明材料的数量和种类。


下步工作中,省公安厅将加强与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的沟通协作,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的培训指导和业务巡查,切实解决因基层政策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分户、迁户问题。


云南省公安厅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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