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小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低速非标电动汽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低速电动车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一些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以非公路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名义大量生产、销售三轮和四轮电动车,甚至为了迎合老年消费者需求,自行将部分车型定义为“老年代步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范畴,但其又不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发布的《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范围内,不符合道路机动车登记上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给路面执法管理带来较大困难。
为从源头上加强“老年代步车”等三轮、四轮电动车管理,2018年,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首次提出“低速电动车”这一概念,即“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要求各地对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和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为此,云南省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配合,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方案》(云工信装备〔2018〕49号),在全省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清理整顿,前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市面销售低速电动车的情况又有所“反弹”,路面行驶的低速电动车数量也有所增加,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管理缺失、数量增加的情况。
二、下步工作措施
结合您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公安机关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低速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一)密切协作,强化源头管理。积极配合工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许可资质和相关产品标准依法依规生产销售相应产品,严禁违法违规生产低速电动车。同时,多部门联合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欺诈消费者行为,严禁以“不用上牌、不用驾照、不用购买保险”等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积极倡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依法查处,强化路面管控。对驾驶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法检查车辆相关手续,对车辆型号在《全国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借“老年代步车”等名义逃避税收和登记管理的,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车辆并进行处罚;对车辆具备旅游观光车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的,告知驾驶人此类车辆的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远低于道路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仅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内使用,依法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对车辆无相关合格证,属于拼装、组装的,依法收缴车辆并进行处罚。
(三)营造氛围,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典型事故案例讲解,讲清、讲透驾驶“老年代步车”等低速电动车道路行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告知群众此类车辆操纵稳定性、制动稳定性、车辆碰撞安全性等远低于与普通汽车和三轮摩托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放弃购买使用。在路检路查中,有针对性地开展“面对面、一对一”宣传教育,耐心向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讲解有关规定和安全常识,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断提升群众的交通安全守法意识。
云南省公安厅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