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云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0013040469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云南省公安厅 | 访问量:51552 | 更新时间:2021/5/21 16:34:08


李智等3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共享电动车管理规范的建议》(第04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及管理现状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群众对交通工具和出行方式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也因“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有效推进应运而生,并以其经济、节能和便捷等优点深受大众欢迎。一些互联网企业开始涉足并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陆续向全国各城市大量投放,随之而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无序停放、保养维护不及时、投放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运行安全风险高、电池污染严重等乱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给城市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挑战。

2017年8月,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下简称《意见》),在明确实施一系列鼓励发展政策的同时,明确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根据《意见》精神,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2018年11月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也明确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国家实施了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对电动自行车实行3C认证制度,并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使用、设置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以及加强部门协作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同年,公安部交管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也联合下发了(云市监发〔2019〕8号)文件,各有关部门积极联动,推动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落地。

针对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广州、厦门等地迅速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规范。目前,我省有关部门也根据十部委联发的《意见》精神,对该项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起草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公共信用评价规范》,现正在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意见。该规范正式出台后,将通过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全省市场主体(共享电动车行业)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主要城市提出了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方便群众出行,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出台合理、规范、人性化共享单车管理制度和完善共享单车管理体系等工作意见。2019年,昆明市率先对《昆明市共享单车营运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将共享助力车纳入管理,并明确了企业、职能部门、政府以及开发园区管委会各自的管理责任。公安部交管局2020年11月下发了《关于调研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情况的通知》,安排部署各省对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情况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掌握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各城市的发展情况,为公安部下一步妥善应对城市交通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业态提供决策部署准备。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随着“新国标”的出台和外卖、快递、互联网租赁等新业态的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面临新的复杂形势,为更好地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权益,不断强化执法管理服务力度,做到规范管理、执法有据,省公安厅2020年着手对《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互联网租赁企业的主体责任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申报立法项目。目前,虽经省公安厅积极争取,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暂未能列入省人大2021年地方立法项目。

下一步,省公安厅将结合云南实际,按照十部委联发《意见》确定的部门职责提出管理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吸收借鉴广州、厦门等外省立法经验和2019年《昆明市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对《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力争2022年启动对该条例的立项修改,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内容纳入立法规范,积极推动我省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社会参与”多元共治格局尽快形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出行创造安全、顺畅、便捷的道路交通环境。


云南省公安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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