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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30000001/202405266
文号
云教发〔2024〕25号
来源
云南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24-03-27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落实《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教师队伍能力素质,激发教师队伍发展活力,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云南省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3年努力,构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三类的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发展体系,按照“育名师、强体系、抓引领、促全员”的发展思路,建立遴选、培养、管理、使用和评价的骨干教师梯队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为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为本,选育并重。把高质量作为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坚持师德为先、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遴选原则,把好入口关,重视和做好骨干教师队伍选育管用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标准,突出实效。坚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标准,聚焦“学科、课堂、团队”三要素,以打造一门优课、解决一些问题、研究一个专题、形成一些特色、培养一批徒弟、带动学科发展为基本要求,促进骨干教师队伍作用发挥。

(三)分类培养,示范引领。尊重教师成长规律,根据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分层分类培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以师育师,形成教师发展常态化日常化、一级带一级、骨干带全员的教师发展新局面。

(四)因地制宜,梯次推进。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地区城乡差异、学科学段差别,科学合理地确定城乡之间、学段学科之间各层级教师培养规模。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负责本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和认定,分期、分批、分年度开展队伍建设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骨干教师队伍体系。按照“体系化、专业化、梯队化”遴选与培养的原则,到2026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辖区内基础教育专任教师总数10%的比例,建设一支全省不少于5.5万人的县级骨干教师队伍;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辖区内基础教育专任教师总数4%的比例,建设一支全省不少于2万人的州市级骨干教师队伍;省教育厅按照全省基础教育专任教师总数2%的比例,建设一支全省不少于1万人的省级骨干教师队伍,其中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分别遴选不少于500名、3500名和6000名。

(二)建设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基地。根据各师范院校师范专业认证结果、“国培计划”、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各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情况和名师工作室建设情况等,遴选一批具有学科建设特点的省内师范院校、教师发展中心或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作为各级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基地、基地校和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研究基地。

(三)创新骨干教师队伍培养模式。鼓励各地创新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和培养模式。省级通过导师指导、基地研修、任务驱动、成果考核等方式,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推动学科建设为核心,提升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按照周期性培养、分年度认定、不定期评估的方式,对骨干教师实行届期管理。

(四)发挥骨干教师队伍辐射作用。依托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建立学科名师工作室,依托教学名师所在学校建设教师培训基地校,承担区域学科培训任务。建立学科名师线上工作室,运用信息技术开设“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名校网络课堂”“双师课堂”等,数字化赋能名师资源示范共享。定期组织名师工作室开展学科活动,培育更多优秀教师,鼓励名师将教育教学成果孵化成研究成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起,省级基础教育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每年遴选1次,通过遴选命名,培养期满且年度考核合格后核发相应证书。州市、县两级相应类别骨干教师队伍的遴选时间,由各州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施范围。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机构或单位)在职在岗一线教师和教科研人员(不含所在学校或单位正职领导)。

(三)实施主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共同培养使用的原则,省级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培养由省教育厅负责,州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支持配合。州市级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培养由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级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培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四)实施程序。省级骨干教师队伍相应类别教师原则上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县级初审、州市复核、省级终评等程序产生。州市级、县级骨干教师队伍相应类别教师遴选程序按照各地实施方案执行。

(五)实施周期。我省基础教育各级各类骨干教师队伍实行届期制动态管理,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培养支持期为5年,届期满则重新考核认定,不搞终身制。每5年重新考核认定一次,距离退休的时间不满一个考核周期的,原则上不再连任。使用相应称号应严格注明届期。州市级、县级相应类别骨干教师队伍实施周期按照各地实施方案执行。

(六)梯级推荐。省级教学名师从“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基础教育领域教育人才专项中遴选产生;省级学科带头人从省级骨干教师、州市级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等中遴选产生;省级骨干教师从州市级骨干教师等中遴选产生。州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同时建立梯级遴选推荐机制,原则上,州市级教学名师从州市级学科带头人和县级教学名师中产生;州市级学科带头人从州市级骨干教师和县级教学名师中产生;州市级骨干教师从县级骨干教师队伍中产生。各类骨干教师教学业绩突出者,可在5年培养支持期内申报更高级别、更高类别的称号,入选更高级别、更高类型称号的,不再作为原级原类骨干教师培养管理使用。2024年前已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基础教育领域教育人才专项者纳入省级教学名师定期考核范围,不再重复申报。州市级、县级相应类别骨干教师队伍转评考核按照各地实施方案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教育厅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整体规划与实施,负责省级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培养、管理及使用工作。各地也要加强组织保障,做好区域内骨干教师队伍遴选、培养、管理及使用工作。

(二)制度保障。省教育厅建立健全省级骨干教师队伍的遴选、培养和管理使用机制,各州(市)、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分别建立本州(市)、县(市、区)骨干教师队伍的遴选、培养和管理使用机制。进一步细化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的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年度考评、周期考核与骨干教师的发展目标、职务晋级、岗位聘用、业绩考核等有机结合起来。

(三)经费保障。省教育厅统筹相关项目资金,加大对基础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倾斜,并重点支持省级骨干教师队伍体系建设。各地要为本级骨干教师队伍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把骨干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予以保障,鼓励、支持广大教师积极参加骨干教师队伍的培养与研修活动。

(四)考核评价。省教育厅负责省级骨干教师队伍考核管理工作,州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骨干教师队伍考核管理工作。要加强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管理,使各级各类骨干教师能够快速成长,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扎实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骨干教师队伍。

(五)管理使用。省教育厅持续推进教师队伍管理数字化转型。各地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创设条件,切实加强对各级各类骨干教师的遴选、培养、管理及使用。被认定为“三级三类”系列骨干的教师,应在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各地应将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与“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统筹推进。鼓励“三级三类”骨干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交流或定点帮扶。进入骨干教师队伍培养体系的教师,原则上应在本县(市、区)服务至少3年方可流动。加大对优秀教师特别是对乡村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评优奖励力度,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云南省教育厅   

2024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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